问题:2023年6月,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某商贸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原因: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出租场所或发包项目时,必须与承租方或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以便划清责任边界,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该商贸公司未按要求落实有关义务,实质上是以“只出租、不管理”的方式弱化自身责任,暴露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的问题。 影响: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经理张某罚款3000元。案件适用“一案双罚”,既追究企业责任,也追究管理人员责任,传递出明确的执法信号。同时也提醒其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转嫁,试图回避管理义务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策: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出租场所或发包项目时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并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及时督促整改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管,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普法,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 前景:随着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更完善、执法持续加严,企业“以租代管”等违规操作的空间将不断收缩。通过加强普法宣传和监督执法,有望推动形成更加清晰的责任链条和更稳定的安全共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也没有“免责区”。场所可以出租,责任不能悬空。把安全管理协议写清写细,把检查督促做实做常,既是守住法律底线,也是对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长期发展的负责。以案释法、以罚促改,推动各方各尽其责、协同治理,才能把风险控制在前端,守住安全生产不可逾越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