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景德镇市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一起因遛狗不牵绳引发的伤害事件,涉事犬主被行政拘留;该案的处置反映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规范养犬行为的具体要求。事件发生在浮梁镇美院星城。1月19日,居民宋某在该地被邻居涂某某未牵绳的边牧犬咬伤。接警后,浮梁县新平派出所随即介入调查。经查,犬主涂某某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系牵引绳,导致犬只失控伤人,其行为构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且情节较重。 根据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该条款将“遛狗不牵绳”明确纳入“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公安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涂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医药费。该处理既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也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从社会层面看,此案也提示部分养犬行为仍不规范。随着养犬家庭增多,个别犬主责任意识不强,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看似琐碎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公共安全与他人权益。一旦发生犬只伤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伤害和心理负担,也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和社会矛盾。
养犬既是个人选择,也是公共责任;牵引绳不仅限制犬只活动范围,更是对他人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尊重。以法律明确底线——以文明养成习惯——让每一次遛犬都守规矩、让每一次出行更安心,才能在尊重多元生活方式的同时,共同守住公共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