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保护案件中,涉案动植物往往既是证据也是生命体。
一旦依照传统流程“先审后处”,在案件周期内可能出现死亡、退化或不可逆损失,导致“法律追责到位、生态修复缺位”的尴尬局面。
尤其在喀斯特地区,生态系统脆弱、恢复周期长,任何延误都可能放大损害后果。
如何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把生态损失降到最低,成为环境资源审判绕不开的现实课题。
原因——从案件办理机制看,生态类证物处置涉及司法与行政、技术与程序多重环节:一方面,涉案植物保存、移栽、鉴定、复育需要专业支撑,单靠法院难以完成;另一方面,跨部门协作若缺乏明确路径,容易出现“各管一段、衔接不畅”,错过最佳修复窗口。
与此同时,非法采挖珍稀植物背后往往叠加利益驱动与保护意识不足,一些区域仍存在对珍贵物种市场价值的误判,导致违法成本与风险认知不匹配。
影响——以荔波县人民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件为例,涉案“金毛狗蕨”生鲜根块数量巨大,若放任干枯,将造成难以挽回的生态损失,也会削弱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当地推动检察、公安、林业等力量迅速对接,组织专家研判、制定抢救性种植方案,科学选址实施移栽,使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获得较高成活率,并在林场形成生态修复基地。
这一实践释放出多重信号:其一,环境资源审判不仅要定分止争,更要以结果导向推动修复落地;其二,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创新与协同治理,能够把“事后惩治”延伸为“同步救护”;其三,修复基地兼具科普教育与法治宣讲功能,有助于提升公众守法与保护意识,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参与。
对策——推进“有温度”的环境资源审判,需要在机制上进一步固化与完善。
一是健全涉案生态要素的“快速处置+规范留证”机制,在依法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对易损证物探索先行救护、异地保全、专家评估等做法,避免因程序拖延造成二次损害。
二是强化跨部门协同,建立法院与检察、公安、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常态化联动与信息共享,明确各环节职责边界与处置时限,让“抢救式修复”有章可循。
三是提升专业支撑能力,完善生态损害评估、修复方案论证、后续管护等技术链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库,确保修复科学、可持续。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与源头治理,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校园与社区共建、自然保护地普法等方式,推动形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社会氛围。
前景——面向新一年,当地提出跨区域协同保护水系生态廊道、喀斯特地貌生态廊道,并构建全民参与的生态司法共治体系。
此类探索契合生态文明建设从点状修复走向系统治理的趋势。
可以预见,随着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更加成熟、生态损害修复标准更加统一、社会参与渠道更加畅通,环境资源审判将进一步从“案件审结”迈向“治理闭环”,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高质量发展夯实生态底座。
郭明学的实践启示我们,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司法机关在其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环境资源审判不仅要惩处违法行为,更要通过创新的工作方式实现生态修复、生态教育、生态共治的有机统一。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指引下,越来越多的法官正像郭明学一样,用司法的力量守护自然,用法治的温度温暖生态,让严格保护在每一起案件中、每一次协作中、每一片修复的绿意中真正落地生根。
这正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