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劳动关系认定陷入争议 2021年11月,张某经朋友介绍进入成都某网络公司,从事摄影师助理工作。其日常工作任务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工作内容涵盖摄影辅助及公司安排的其他事务,工资由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同年12月,张某协助拍摄摩托车宣传视频过程中不慎摔伤,公司仅支付医疗费3.5万元,拒绝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该网络公司与拍摄团队负责人刘某共同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张某属刘某私人雇佣,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受伤后,其工资支付方式亦由公司账户转账变更为公司股东之一的个人账户私下转款,情况愈加复杂。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确认其与该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因:用工形态模糊催生认定难题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短视频产业的蓬勃兴起,大量从业人员以灵活方式加入内容创作团队。此类工作通常由多方协作完成,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地点多样,劳动者与拍摄团队、与作品使用方之间的从属关系相对模糊,劳动关系认定面临较大困难。 与外卖配送、网约车等具有平台数据支撑的新业态用工形态不同,摄影助理等创意类从业人员与雇用方之间的关系更多依赖人际信任与口头约定,缺乏客观数据记录,劳动管理痕迹难以留存,给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带来相当挑战。部分企业也正是利用该灰色地带,通过设置中间层级、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方式,刻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三、影响:司法裁判厘清认定标准 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围绕劳动管理关系与人身隶属关系两个核心维度展开审查。 在劳动管理上,法院注意到,该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监事均张某所在的微信工作群中,群内存在明确的工作职责文件和工作安排指令,群成员多次约定在该公司办公地点集合,上述事实均体现出公司对张某实施了实质性管理。 在人身隶属关系上,法院从劳动提供与报酬支付两个角度加以审查。张某参与拍摄的视频作品,其对外合同由该网络公司签订,公司系作品的实际使用方和受益方;张某受伤前的工资由公司账户直接发放,受伤后改由股东个人账户转款,法院认为此举不排除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而刻意为之的可能。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在拍摄团队负责人与该网络公司均未告知张某其系私人雇佣的情况下,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据此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对策:制度层面明确规范方向 2023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明确了"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确立了"从属性加要素式"的认定思路,并首次就不完全劳动关系情形下的劳动权益保障作出规定,为各地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本案的裁判结果与上述政策导向高度契合,说明了司法机关在新业态用工领域坚持实质审查、穿透形式障碍的裁判立场。对企业来说,无论采取何种合作名义或用工安排,只要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受到管理、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 五、前景:规范用工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随着短视频、直播等内容产业持续扩张,从业人员规模不断壮大,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将长期存在。如何在保障灵活用工活力的同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摆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面前的共同课题。 从长远来看,推动平台经济和内容创作行业建立规范透明的用工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基础性保障机制,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现实需要,也是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这起案件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复杂面貌;鼓励创新与坚守法律底线并不矛盾,既需要司法机关透过现象看本质,也需要企业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平台经济持续扩张,构建兼顾灵活性与保障性的劳动权益体系,将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绕不开的一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