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在01这档子事儿里头,汪某在1月1日这天花了180万元买了个临街商铺,想着以后能有个好生意,结果开发商把这商铺直接抵账给了承建商钱某,钱某转手又把它卖了出去。等到2017年11月,汪某把开发商告到了阜康市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钱,还得给她赔180万元,也就是通常说的“退一赔一”,再加上利息。可一审的时候法院说了,“退一赔一”这个条款在2020年修法的时候已经被删掉了。 但二审和再审的时候情况又变了。昌吉州中院认为,合同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前签的,那时候还得用老规矩办事。法官最后判定开发商得退180万元本金加利息,再赔上80余万元的损失费,大概占已付房款的44%。这其实是把“退一赔一”改了个说法变成了实际的赔偿金额。 以前的司法解释里列了五种能主张赔偿的情况,像恶意抵押、无证销售或者一房二卖这些。到了2020年修订的时候,为了跟民法典一致就直接把整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给删了。2021年1月1日之后签的合同要是出了问题,法院就不再支持双倍返还了。删掉这条规定其实是为了让违约成本更匹配过错程度。以后开发商要是欺诈或者恶意违约,赔多少得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不一定就比原来的一倍少。 这给咱们购房者提了个醒:签合同前一定要看好“五证”,预售许可证明上得有具体的房源信息;违约条款得写清楚时间节点和具体违约金的比例;还有付款凭证、收据这些东西一定要收好。这次阜康商铺案告诉咱们,以后没了“退一赔一”的护身符,买房得靠自己的证据和脑子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