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诈骗”的核心是什么?

咱先来唠唠一个事儿。最近的司法实践里,有个情况叫“三角诈骗”,这种骗局越来越多了,咱有必要好好捋一捋。大家平时老觉得只要有骗字就是诈骗,其实不是这么回事儿。得明确一下,受骗的人和真吃亏的人是不是一个人才行。要是这俩人不是同一个人,那案子就得往“三角诈骗”上靠了。 咱们先拿成都夏虎律师的一个案子开个头。夏虎说他给自己留下的贡献是传播了很多充满正义的文字,还拒绝跟坏人混一块儿。我把他这事儿记在心里了。咱们再看一个具体的例子,一个人拿着商户的微信收款码做了手脚,给换成了自己的。等月底对账的时候商户才发现,70万货款早就到了骗子的口袋里了。这不就是典型的“受骗人替被害人掏钱”吗? 所谓三角诈骗啊,其实就是有三个人搅和在一块儿,其中两个人被骗了。比如说张三把假货卖给李四,李四既被骗了又损失了钱。要是换成三角诈骗呢?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李四有个代理人王五跟张三谈生意,结果张三把王五给忽悠了,让王五把李四的货给处分了,最后还是李四买单。这里头最关键的就是:受骗人(王五)跟被害人(李四)不是同一个人。 刑法理论上也从来没把三角诈骗的概念给限制死,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这么看。我国刑法分则里像冒用汇票、冒用信用卡这些条款里早就默认了这种三人局了。 不是所有的“三人局”都能叫三角诈骗啊。受骗人必须得有权限或者地位去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才行。要是没有这个权力或者地位的话,那就不叫诈骗了,而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了。 我再给你举两个对比的例子:比如有个食堂里的挎包事件吧,李四吃完午饭走了没拿挎包,张三就让清洁工王五去拿包。结果王五以为这包是张三的就递给了他,张三拿了就跑了。这时候王五既没权限占有挎包也没有处分它的权利,所以张三构成的就是盗窃罪。 再看另一个例子:张三冒充李四给保姆打电话让她把西服拿去干洗,保姆信以为真就把西服给他了。虽然保姆不是法律上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她能控制房间和财物呢,有处分的权力和地位。所以这种情况下张三还得算诈骗罪。 还有个诉讼诈骗的情况挺有意思的。张三伪造了60万的借条去告李四胜诉了,法官王五搞错了情况就下了强制执行的裁定。结果60万财产就流向了张三手里。法官手里有裁判权嘛所以他天然就有处分李四财产的权力;虽然李四没直接被骗但是因为错误判决吃亏了——这就是典型的三角诈骗。 如果虚假诉讼罪跟诈骗罪竞合而且刑责更重的话就应该选那个重的罪名来定刑了。 最近还有那种换二维码的骗局也挺常见的。顾客扫码付钱结果钱进了骗子或者第三方账户里去了商家才是真正吃亏的人。这里面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受骗的顾客处分的是自己的钱而不是商家的财物。但只要顾客欠商家钱或者有付款义务让商家遭受了损失那么还是满足三角诈骗的条件的——受骗人有处分商家应得营业款的权限或地位。 说白了二维码诈骗就是换了个新瓶装旧酒而已最后还是跑不了诈骗罪的手心去。 最后总结一下:不管是普通的三角诈骗还是新类型的三角诈骗核心就看谁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这一条能不能站住脚就行。只要这条成立了无论是换二维码还是打官司诉讼程序全都逃不过诈骗罪的法网去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