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非正常损失”这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增值税法里到底是咋规定的?这事儿不少人都迷糊。 说白了,《实施条例》里说得很死,非正常损失只有两大类:要么是因为管理不善搞丢了、烂了变质了,要么是因为犯法被没收或者拆了。像地震那种不可抗力、市场东西跌价,或者平时做买卖难免的损耗,这几样都不算在内,也不用把进项税退回去。 具体来说,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丢的货,或者是因为犯了法被执法部门弄没了的房和地,这时候抵扣过的进项税额肯定得转出。要是自然灾害之类的不可抗力毁了东西,或者是因为市场价格跌了东西不值钱了,甚至是正常生产过程中有的损耗,都不用管它。 至于转多少税,也有讲究。如果是货物本身坏了,把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和当时加工、运输这两项的税都给转了就行。要是半成品或者成品坏了,那是把生产这些货的时候用的原料和加工费转出来。这里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用动。 另外一个重点是关于不动产的。只有房子或者正在盖的楼是因为违法被没收、拆掉的时候,才需要把不动产本身的税和盖房用的材料以及建筑服务的税一块儿转出来。不过有一点要特别注意:设计服务费不再算在需要转出的范围里了。 最后再给大家提个醒:企业以后碰到这种事儿得留好内部盘点表、责任人的签字、自然灾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执法部门的文书,税务查的时候好拿出来看。 政策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