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瓜农与城管冲突致死伤案一审后提起上诉 争议聚焦罪名认定与赔偿责任划分

备受关注的"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迎来新的诉讼阶段。

记者1月8日获悉,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的瓜农兄弟二人及其父亲已正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案件的基本事实已在一审中得到查明。

2018年7月18日,来自甘肃白银的瓜农王爱文、王爱武兄弟同父亲王军宏在兰州市某村路边售卖西瓜时,与十余名城管队员发生冲突。

冲突中,王爱武持铁锤追打城管队员,用刀捅刺被害人十余刀,最终导致一名城管队员死亡、两人重伤。

案发后,两兄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王爱武被鉴定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判故意杀人罪,刑期七年六个月;王爱文被判故意杀人罪,刑期四年九个月。

同时,法院认定被害方具有明显过错,自行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两名被告人分别赔偿剩余部分的80%和20%。

三名受害人家属共向被告人索赔约23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上诉方提出了多项异议。

王爱文当庭表示不服,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实施杀伤行为的是王爱武而非本人,王爱文既未指使授意,也因被压倒在地而无法控制制止;第二,王爱文的防卫行为——格挡城管队员的撕扯殴打和还击挥拳——均在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内;第三,虽有视频显示王爱文用木板击打倒地被害人,但缺乏证据证明此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或伤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王爱文要求改判自己无罪,并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王爱武因精神状况不佳,由其父亲王军宏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

上诉主张认为,王爱武的行为系因城管队员的非法侵害引发,应属防卫过当而非故意杀人;由此产生的民事损害,城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王爱武仅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要求改判民事赔偿比例不高于40%。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多个法律问题的交织。

其中,对防卫过当与故意杀人的界定成为关键。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此时行为人仍具有防卫的主观意图,但客观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

故意杀人则要求行为人明确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在主观心态和客观表现上存在本质区别。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王爱武的精神状况。

根据鉴定意见,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这意味着其虽然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相比常人存在明显不足。

这种精神状况是否影响其对杀害他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是二审审理中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

从程序层面看,王爱武因发病期间缺乏受审能力,在一审中缺席庭审,由视频连线方式参与。

这种特殊的诉讼安排是否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也值得关注。

案件还涉及城管执法的规范性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被害方具有"明显过错",并由此确定了过错责任比例,这反映出在城管与小商贩的冲突中,可能存在执法方式不当的情况。

这对于如何规范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防止类似冲突升级,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二审法院需要在全面审查一审证据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防卫过当与故意杀人的界限,综合考虑王爱武的精神状况、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等多方面因素,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时,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也需要更加细致的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该案折射出基层执法与民生诉求的复杂张力,其司法裁决不仅关乎个体命运,更承载着规范公权力行使、完善精神障碍者司法保障的双重期待。

二审进程或将推动相关法律适用标准的进一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