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24年11月,被告人阳某趁着朋友在彩票站上班,把店里的几张“刮刮乐”彩票偷了,结果兑了奖。阳某第一次没被发现,他还想再试试。于是他再次潜入店里,把国宝、中国红这些刮刮乐彩票还有一些财物给偷走了。接着,他把彩票拿到别的站点去兑奖。几天后,老板发现库存和销售额不对劲儿,调出监控一看,原来是阳某干的。老板立马报了案,阳某很快就被抓到了。 经查,阳某这次偷走的彩票面值加起来是2700元,但是中奖金额却达到了6219元,还有偷别的财物总共4969元。那么这个盗窃金额该怎么算呢?是按票面2700元算呢?还是按总共8919元算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觉得,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偷偷拿别人东西,价值13888元。这个数额不小了。因为阳某是累犯,归案后也承认了错误愿意赔钱给被害人,最后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还要罚款2000元。 张彬峰法官解释说,“刮刮乐”这类彩票属于国务院规定的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盗窃这类不记名的有价凭证应该按票面数额和中奖金额一起来算。所以这个案子的盗窃数额要按2700元加6219元加4969元来算。程国琴教授也提到过处理这种即开型彩票案件时经常会有问题:比如只看票面价值忽略其不记名和中奖金额固化的特点。这次判决很严谨细致地处理好了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