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某些公房纠纷中涉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一些以户口在公房里为理由的居住权争议,法院主要以实际居住者的情况为准。虽然吴先生的户口一直保留在公房里,但他在外地工作并有自己的房产,长期不具备对该公房的居住需求。相比之下,吴先生的弟弟一家却一直实际居住在这里,并且他处无房,更符合继续承租的条件。所以吴先生仅凭户口主张居住权或要求补偿难以成功。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公房权利认定中,事实居住远比一纸户口更重要。法律保护的是那些现在实际居住且无其他住所的人,而不是仅仅凭借一个户口就可以主张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