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近日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引发关注。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总包方甲公司与分包方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不得出现员工向政府部门投诉等维权情况",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5年1月,因乙公司施工人员多次投诉讨薪,甲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25万元。
原因:法院审理查明,该条款存在多重违法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甲公司利用缔约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限制劳动者维权权利的条款,直接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甲公司未能提供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据,无法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工程款及员工工资。
更为关键的是,该条款违背了《民法典》第八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
影响:这一判决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从法律层面看,明确了合同自由原则的边界,任何合同条款都不得侵犯他人法定权利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从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看,为劳动者通过合法渠道维权提供了司法保障。
从建筑行业规范发展角度看,有助于纠正部分企业通过不平等条款规避法定义务的不当行为。
对策:承办法官刘佳在案件审理中指出,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原则。
特别强调,公序良俗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是其重要内容。
将员工合法投诉行为约定为违约情形,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此类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前景:该案判决为规范建筑行业合同订立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
未来,随着民法典实施的深入推进,类似限制劳动者权益的不平等条款将面临更严格的司法审查。
同时,该案也提示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通过完善内部管理而非限制员工权利来防范风险。
政府部门可考虑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格式合同的审查指导,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等行业的合同订立树立了新的标杆。
它清晰地表明,在我国法治框架下,任何合同条款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义务更是不容侵犯。
对于企业而言,应当认识到合同自由是有边界的,遵法守规才是长远发展之道。
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份判决再次确认了他们投诉维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当合同条款与公序良俗相悖时,法律会毫不犹豫地站在公平正义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