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雇员工

最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备受瞩目的劳动纠纷案件。盐城中院判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雇员工,劳动者徐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徐某于2021年12月加入江苏某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他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以徐某长期旷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给他发了解除合同通知。徐某不服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要给徐某支付9.3万多元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于是把案子打到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给徐某申辩机会,所以判定解除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对事实进行了更细致的审查。二审法院核查了双方认可的考勤制度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有明确规定:无故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算旷工一天,外出办公要报备或确认手续。数据显示从2022年12月到2024年8月期间共计809个工作日中,徐某有571天旷工情况。法院觉得这个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徐某这几年大部分时间都在旷工。二审判决指出劳动者要提供劳动,徐某两年多大部分时间都不上班,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还有诚信原则。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工资差额部分,双方进行了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愿意按基本工资标准补上正常出勤期间的差额给徐某共计18340元。终审判决明确了司法导向:法律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维护企业管理权利。依法公示且内容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依据,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纪律或规定,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这个案子给所有劳动者提个醒:要守职业道德勤勉工作;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程序合法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并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盐城中院这次改判是对劳动法律关系中共同遵守契约精神共同承担责任义务原则的再次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