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要说的,是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清偿顺序该怎么定。最高人民法院给了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这次修订删除了一些条文,但保留了一个重要的规定,那就是第55条,里面分了三款来定规则。 第1款说的是,要是好几个债权人都拿着金钱给付的判决书来找被执行人要钱,而且谁也没有拿东西抵押过,那这个钱该怎么分?就看哪个法院先动手查封了东西,先下手为强,先查封的就先拿钱,这叫优先主义。 第2款是说,要是钱的债和拿东西抵押的债混在一起,那拿东西抵押的肯定比借钱的更有优先权。要是有好几个抵押物呢?那就看谁的抵押合同签得早。 第3款讲的是,要是一份判决书定了好几笔钱要还,而执行来的财产不够分咋办?那就得看各个债权有多少钱,按比例来拿,这叫平等主义。 后来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又给这事儿定了性:对于那种没法还清的情况,被执行的如果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企业),那就要走“参与分配程序”,大家按比例拿;要是企业的话,就直接转破产程序。 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点:要是有人不愿意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怎么办?那执行法院就先把变价的钱拿出来,先扣除费用和给有抵押的人还债,剩下的普通债务按查封扣押的顺序来还。 周军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挺复杂的,得看是欠钱还是拿东西抵押的、看看对方是企业还是个人、还有手里有多少资产等等多方面因素。遇到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别错过了维权的好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