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共空间“该热闹却冷清”,公益属性难兑现 位于宣城市中心的某公园游乐经营区域,本应提供便民休闲和公共服务,却较长时间内大门紧闭、设施闲置,多次引发市民投诉。为盘活公共资源、补齐服务供给,产业投资集团委托某文化旅游公司负责运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方未能按期合规推进项目落地,最终双方诉至法院。2025年初,委托方起诉请求解除委托运营协议并收回场地。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协议,并责令受托方限期腾退。 原因——“转租冲动”与“合规缺位”叠加,触碰运营红线 法院查明,双方于2022年8月签署委托运营协议,对运营期限、收益分配、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明确“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场地及运营权”等禁止性条款。尽管如此,2023年6月,受托运营方仍与第三方签订所谓“露营联营合作协议”,将湖畔露营区、码头露台等区域交由第三方实际经营,并约定固定比例管理费及停业损失费用。法院认为,该“联营”虽以合作名义呈现,但具备固定收益、由他人占有使用并经营等核心特征,实质构成未经许可的转租,违反合同关键条款。 除擅自转租外,受托运营方在行政审批上长期不到位。按有关规定,公园内新增经营项目应依法办理林业、公园管理等程序,并落实消防等安全条件。直至市民投诉前后,受托方仍未能提交完整审批材料,项目迟迟无法对外开放。2024年12月,受托方又以消防用水未到位、局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将钥匙交由物业“代管”。法院据此认定,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实现项目投入运营目标,导致公共资源长期闲置、公益服务功能落空,构成违约。 影响——公共资源闲置与社会预期落差,折射治理短板 公益性项目引入委托运营,目的在于通过市场化方式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但前提是依法合规、契约清晰、监管有效。本案中,项目区域两年多处于锁闭状态,直接影响市民休闲体验和公共服务获得感,也降低了公共资产使用效率。更值得关注的是,受托方以“合作联营”包装转租、以审批迟延拖延开业,反映出部分运营主体重收益轻责任、重形式轻合规的问题。 从治理层面看,公共项目委托运营链条较长,一旦合同约束、过程监管、部门审批衔接不到位,容易出现“签约后放手、问题靠诉讼兜底”的局面,不仅抬高成本,也会削弱公众对公共服务稳定供给的预期。 对策——把“审批在前、契约为纲、公众为先”落到制度闭环 一是强化合同约束与负面清单管理。委托运营协议应继续细化禁止转租、变相分包、异常收益结构等风险点,明确违约认定标准、整改期限、退出机制及资产交接要求;对“联营”“合作”等易被滥用的模式引入实质审查条款,防止以名义规避实质义务。 二是推动审批前置与节点化验收。对公园、景区等公共空间新增经营项目,可探索“清单式告知+节点验收”机制,将林业、公园管理、消防、应急等要件明确为开业前置条件,并将审批完成时限纳入运营方履约考核,避免“先签约后补手续”“先占用后整改”。 三是完善过程监管与社会监督。委托方应建立常态化巡查、月度报送、关键节点抽查制度,对长期停工停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等情况及时采取暂停、整改、解除等措施。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公共项目,应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形成“问题发现—核查处置—整改公示”的闭环,及时回应关切。 四是强调公益项目的服务导向。公益属性决定此类项目不能只看营收,更要以开放程度、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为核心指标。对长期无法开放、影响公共利益的项目,应依法依约及时止损,引入更合适的运营主体,确保公共空间回归公共服务本位。 前景——司法裁判释放规则信号,推动公共项目运营回归正轨 本案裁判为公益项目委托运营划出清晰边界:合同约定必须被遵守,未经同意的转租、变相转包难以得到支持;行政审批与安全条件也不是“事后补齐项”,而是公共项目运营的底线。随着各地推进公共资源盘活和城市更新,类似委托运营模式将更为普遍。可以预期,监管部门、委托单位与运营主体将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与契约精神,通过标准化合同、前置审批和全流程监管,提高项目落地效率与服务质量,让公共资源真正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公共产品。
这起案件像一面镜子,既照见公益项目运营中的短板,也提示公共治理需要补上的课题。当公共资源引入市场机制,如何在激发活力与规范管理之间取得平衡,考验着各方的能力与执行力。只有守住公益导向、把制度约束落到实处,才能让每一处公共设施都成为市民看得见、进得去、用得上的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