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涉黄违法犯罪加快向网络化、隐蔽化转变。一些案件中出现专门负责线上联络、撮合交易、转发信息的人员,民间常称为“聊单手”。这类人员通常不直接组织场所、不控制人员——也不参与日常管理分配——但信息撮合链条中起到连接作用。司法机关办理对应的案件时,需要在共同犯罪框架下准确区分主从关系,既依法惩治犯罪,也让量刑与实际责任相匹配,避免“一概而论”或“失之于宽”。 原因:“聊单手”之所以容易引发量刑争议,关键在于网络媒介降低了协作门槛,使犯罪链条分工更细:有人负责招揽,有人负责谈价,有人负责转账引流,有人负责接送。与线下介绍行为相比,线上联络更碎片化,证据更依赖电子数据,责任边界往往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资金流向、分成比例、参与次数等因素综合认定。此外,部分人员可能在胁迫、诱骗或他人控制下参与,主观恶性和获利程度差异较大,也要求司法在定罪量刑中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影响:一上,对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者依法认定为从犯,并按规定从轻、减轻直至免除处罚,有助于分层处理、精准打击,把惩治重点放组织者、管理者和主要获利者身上,提升治理效果。另一上,如果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误以为线上“只聊天”就不承担刑责,或侥幸心理下毁灭证据、串供、逃匿,往往会使案件评价和量刑走向更不利,甚至引发妨害作证、毁灭证据等新的法律风险。尤其涉及未成年人时,社会危害更突出,司法保护导向更明确,案件也更容易引发社会关注。 对策:司法实践中,认定“聊单手”是否属于从犯,通常围绕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审查:是否仅承担传话、撮合、引流等辅助任务;是否参与组织管理、人员控制或场所经营;是否掌握关键资源并能决定交易规则;是否存在稳定分成、获取较高非法收益;以及参与次数、持续时间、涉案人员数量等是否显示出更深的介入程度。符合次要、辅助特征的,可依法认定为从犯,并在量刑上体现从宽。 对于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主要包括法定与酌定两类。法定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的,依法还可能免除处罚。揭发他人犯罪、提供关键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可从轻或减轻;构成重大立功的,从宽幅度更大。确系受胁迫参加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法律也允许根据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符合中止条件的,可依法从宽;未造成损害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酌定方面:如实坦白、供述稳定、不翻供以及自愿认罪认罚,通常可反映悔罪态度并提高诉讼效率;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有助于减少违法所得和危害后果;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较好的,一般也会被综合考量;参与次数少、获利低、涉案范围有限等,可能反映情节相对较轻。但需要明确的是,从宽不等于必然轻判,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相互印证的基础上依法裁量。 同时,司法机关提醒相关人员不要用错误方式“自救”。例如销毁手机、删除聊天记录、转移资金、指使他人统一口径等,可能被认定为毁灭、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反而导致从严评价。畏罪逃匿不仅不利于查明事实,也可能失去依法认定自首的机会;归案后通常难以获得同等幅度的从宽。虚假供述、拒不认罪若与客观证据明显矛盾,也会影响悔罪评价和量刑考虑。 在涉未成年人问题上,法律政策导向更清晰: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化保护。已满16周岁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若涉及引诱、介绍多名未成年人等严重情节,仍可能被依法从严评价。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引诱卖淫等行为,法律设置了更重的罪名与法定刑,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在此类案件中,自首、立功、被胁迫等因素仍需依法审查,但不改变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立场。 前景:随着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升和跨平台协同治理加强,涉黄犯罪链条中的分工角色将更容易被识别,责任认定也会更精细。下一步,司法机关有望通过典型案例、量刑规范和证据审查规则继续统一尺度,并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推动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压缩违法信息传播和交易撮合空间。社会层面也需加强法治宣传和风险教育,特别是面向青少年,提高对网络“兼职”“引流”“聊天接单”等灰黑话术的识别能力,减少被诱骗、被裹挟的风险。
网络犯罪形态日益复杂,司法机关正通过更细化的定罪量刑,在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之间寻求平衡。这既体现刑事司法治理的精细化,也提醒有关人员正确理解法律边界。下一步仍需继续明确网络共同犯罪中各角色的责任划分标准——既形成有效震慑——也为确有悔改意愿者提供依法救济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