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亏尿频”还真有可能成了“违纪”的代名词

赵某,2018年11月入了职,合同签到了2021年11月,岗位是操作员。头七天白班干完后,公司把他调去上夜班。可没熬多久,医生诊断他肝肾亏虚,还特意叮嘱不能熬夜。公司见状,就把他又调回了白班,这事暂时就平息了。到了2019年12月,原来的生产线撤了,公司把他派到了镭射产线。赵某听了直摇头,觉得那岗位辐射大、节奏快,自己身体弱吃不消。他想回老岗位去干,但公司连三次都没答应。紧接着,新岗位的早会他连续三天都没去,借口全是上厕所,结果三天各扣了2分,累计6分。公司按《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第38条说他不服从安排,直接给他解除了合同,还通知了工会。赵某不服气,先去申请了仲裁,后来又把官司打到了法院。他心里就纳闷:“我就是上个厕所嘛,怎么就变成违纪了?” 仲裁委觉得调岗本身没毛病,毕竟前后岗位强度差不多。但赵某拿“肾亏需要静养”当借口三次拒绝去上班,公司给他扣分是有道理的。累计6分达到了解雇的标准,而且事先也通知了工会,程序上是合规的。所以仲裁结果是驳回了赵某要赔偿金的请求。 一审法院却不这么看,指出了公司的三个问题。第一,12月4日的早会上员工、HR还有工会三方面已经商量好了让赵某回原来的产线、每天干5天8小时工作制、在12月16日之前补交一份CT报告。可公司9号就开始动手解雇人了,连个新证明都没等人家递上来就把人给开了。第二,上厕所这事到底算不算违纪?肾亏病人本来上厕所就频繁点嘛。公司拿同一个理由——上厕所——连续三天扣分,这不太人性化也不合常理。第三点就是证据不足了。公司也没提供视频证明赵某整天泡在厕所里不动弹啊,光凭个表格上的文字很难让人信服。最后一审法院判公司违法解除了合同,得赔赵某1.5倍的经济补偿金——总共11133.51元。 二审法院的态度又不一样了。他们认为赵某确实有肾亏这回事儿,公司之前也按照医生的嘱咐把他排到了白班岗位上没让他再熬夜了。原来的那个岗位没了以后换了个新岗过去强度也差不多而且还能上厕所嘛。“三天拒绝到岗”这事是一个事实(身体不舒服)并不是三次独立的违纪行为啊。规章制度大家都看过并且公布过了,解雇之前也通知过工会了程序都是合法的。所以二审就把一审给撤销了,驳回了赵某的所有诉求。 这个案子给大家都提了个醒:对企业来说调岗得照顾员工的身体情况啊要是员工真有生病的证明就得给宽限点或者给个轻一点的活儿干;对员工来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就得赶紧去看病留个书面证据还得跟公司把岗位调整的细节白纸黑字写下来别光靠口头协议。不然在规矩里头啊“肾亏尿频”还真有可能就成了“违纪”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