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纠纷法庭上作出裁决;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一名9岁男孩燃放烟花引发火灾,其监护人被判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3万余元。案件再次提示,未成年人安全监护责任不可缺位。事件发生在2025年1月27日除夕前夜。当晚21时许,9岁的李航在无成人看护的情况下,独自在他人房屋门口点燃烟花爆竹。几分钟后,烟花火星飞溅入屋内,引燃可燃物并迅速蔓延,整栋房屋及屋内家具、电器等财物被烧毁。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原因为燃放烟花不慎引燃可燃物,进而蔓延成灾。事发后,房屋所有人刘辉向李航父亲老李索赔,但老李提出异议,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称,虽有现场视频,但无法确认视频中的人就是李航,且视频缺少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老李还认为,火灾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刘辉本人:刘辉将房屋出租作仓库,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蔓延快、损失大。此外,老李以燃放烟花属于春节习俗、并非故意纵火为由,主张自己已尽到基本看管义务,认为刘辉应承担五至六成责任。协商无果后,刘辉将李航及其父亲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6万余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对对应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航确在刘辉房屋门前燃放烟花爆竹,烟花飞溅至屋内引燃可燃物,导致房屋及屋内财物被烧毁,消防救援部门的意见亦予以印证。法院认为,刘辉提交的证据与双方庭审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李航在事发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且烟花飞溅入屋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在责任认定上,法院强调监护人的法定责任。李航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老李依法应对刘辉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指出,李航一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已查明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老李提出的“刘辉堆放易燃物品导致损失扩大”的说法,法院认为这不足以减轻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燃放烟花爆竹本身存在火灾风险,监护人的首要义务是防止未成年人从事危险行为。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刘辉房屋修复、家具家电等损失合计33万余元;刘辉主张的其他费用因缺乏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老李赔偿刘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这个判决再次明确: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的责任边界清晰,不能以“非故意”或“习俗”作为减责理由。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虽属传统活动,但安全监管不能因此放松。消防救援部门也提醒,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当地规定。未成年人燃放时必须有成年人在场全程看护;燃放地点应选择空旷、远离可燃物和居民区的区域,避开草坪、树木等;燃放时不要将烟花对准人或动物,确保方向安全。遇到烟花未能正常点燃时,不要立即捡拾或尝试复燃,应等待足够时间确认冷却后,由成年人妥善处置。
节日烟花寄托着团圆与喜庆,但安全底线不能因“习俗”而让步。该案以明确的责任认定提示:未成年人燃放行为背后对应的是监护责任,公共安全风险面前也不存在“看似无意”的例外。把规则落实到每一次燃放的选择、每一次看护的行动中,才能让年味更安心、更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