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纪委监委于2025年8月处理了一件特殊退缴款案件,涉案金额为3800元,钱款来自衡阳县卫生健康技术培训中心。这个案例展示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效果。这个单位为了激发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热情,给优胜者发放了奖金激励。初衷是好的,也经过了集体商议和制定方案的程序。但一些干部职工对这种激励方式表示困惑,认为程序没有明显瑕疵。衡阳县纪委监委在一次督查中发现了问题的关键:这笔奖励款没有从工会经费列支,而是动用了行政经费。这个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缺乏规范的工会账户和经费管理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规定,这种做法违反了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也构成了廉政风险点。 衡阳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种激励性奖励的经费来源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直接从行政经费列支就会违反财经纪律,还会模糊奖励的性质。针对这个情况,衡阳县纪委监委没有因为金额小而放过这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他们精准运用了“第一种形态”。 这次处理过程中体现了对问题“抓早”、“抓小”的原则。衡阳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向该单位负责人明确指出问题的性质和违反的具体规定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随后责令他们立即整改,全额退缴已发放的奖金,并且要求依法依规尽快成立工会组织。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就像中医治未病一样,可以帮助党员干部在细微处筑牢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它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保护干部、激励担当作为的重要体现。衡阳县这次处理工作通过常态化监督、及时提醒和纠偏实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的统一。 在新征程上持续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能够营造更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