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揭发”包装立功,实则制造犯罪风险 人民法院案例库2月26日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危险驾驶治理中出现新的风险:个别人员为争取从宽处理或减轻处罚——策划、组织他人“做局”——诱导特定对象醉酒驾驶,再通过报警举报等方式制造“立功”材料;这类行为不仅把他人推向犯罪边缘,也直接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社会危害性明显。 该案中,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并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产生通过揭发他人犯罪获取从宽处理的想法。其委托聂某环“设局”,并承诺支付报酬;聂某环又指使方某程物色对象,选定艾某作为“被揭发人”。随后,多人分工配合,通过陪酒、诱导行程、提供车辆、误导“有代驾”“不会被查”等方式,促使艾某明知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信息传至李某后,李某随即报警“揭发”。警方当晚在收费站出口查获艾某,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规则误读,催生“以害人换从宽” 透视该案成因,主要有三上。 一是利益驱动。个别涉案人员将“立功表现”当作可交易、可设计的工具,通过“制造线索”换取量刑利益,甚至演变出明码标价的“举报链条”。 二是误读从宽制度。我国刑事司法鼓励如实供述、检举揭发等法定从宽情节,但前提是行为合法正当、线索真实有效。以诱导、陷害方式促成犯罪再行举报,本质上是借制度“打擦边球”,背离从宽制度本意。 三是利用醉驾治理的现实难点。醉驾多发生夜间,偶发性强,容易被误认为“难查”,从而被不法人员当作可操控的目标,企图通过制造“现行”达到目的。 影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冲击司法公信与社会诚信 此类“设局醉驾”行为带来多重负面后果。 对公共安全而言,醉酒驾驶本就易引发事故;诱导他人上高速醉驾,将风险扩散至不特定公众,现实危险性更高。 对司法秩序而言,如放任“造案—举报—邀功”链条滋生,会干扰事实查明,导致对“立功”情节作出错误评价,进而损害司法公信。 对社会风气而言,将他人违法犯罪当作“筹码”,以金钱操控他人选择,侵蚀诚信底线,形成“损人利己”的不良示范。 对策:明确共犯边界,堵住“陷害式立功”通道 该指导性案例的核心价值,在于对“教唆他人醉驾”的定性给出更清晰、可操作的裁判规则。法院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共犯处理。此划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助于基层执法司法统一把握尺度。 同时,该案也发出对“虚假立功”“陷害式立功”依法纠偏的明确信号。案发后,办案机关在侦办艾某危险驾驶案过程中查明“做局”事实,涉及的人员陆续投案并供述。李某曾以“揭发材料”作为立功依据并据此获得从轻处罚;事实查清后,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法院启动再审,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加重处罚,将其诈骗罪刑期调整并与危险驾驶相关刑罚并罚,体现出对利用制度漏洞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的依法纠治。 从治理层面看,还需完善三项机制:其一,强化对“立功线索”的实质审查,对举报形成过程、动机与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诱导陷害等进行穿透式核查;其二,完善跨区域司法协作与信息共享,减少线索、证据在不同地区间被选择性呈现的空间;其三,加大典型案例释法与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公众认识醉驾的刑事后果及“教唆共犯”的法律风险。 前景:以案例规则促治理升级,推动安全与公正并重 随着案例库规则逐步落实,教唆醉驾等伴生问题有望被纳入更清晰的法治轨道:一上,通过明确“欺骗、怂恿+情节恶劣”的共犯认定标准,压缩投机操作空间;另一方面,通过对“立功表现”的严格核验,推动从宽制度回归鼓励真实悔罪与合法协助的本意。可以预期,针对醉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治理将更强调系统预防、源头治理与依法惩治并举,更有效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
法律的尊严——不仅体现在对犯罪的惩处——也体现在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识别与纠正。本案以一起精心设计的“做局”骗局为镜,清楚提示司法公正的底线。人民法院将此案纳入指导性案例,既是对类似行为的明确警示,也为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参照。任何试图以欺骗手段操弄司法程序、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者,终将为此承担相应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