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情况挺有意思的。一个离婚案子开庭,双方律师都拿着同一家律所的出庭函,结果互相对抗。法官都懵了,一看两边都是一个单位的,不敢随便驳回谁的代理资格,又担心以后被人找茬。这种“背靠背”的情况,在基层法院其实挺常见的。 这种情况大概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个律师同时代表原被告;第二种是同一个律师在不同阶段分别代表原被告;第三种是一审时两个不同律师分别代表原被告;第四种是一审已经委托了同一家所的律师,二审又追加同一家所的人。前两种因为行规和风险考量,其实发生概率挺低的;后两种因为函件齐全和当事人自愿,经常发生。 现在大家对这种做法的合法性有点争议。支持方觉得《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里没写禁止这种情况。反对方则觉得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违规,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明确禁止民事、行政案件的“背靠背”代理。如果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就会变成一个单位对抗两个矛盾请求,导致律师意见自相矛盾。 针对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多方面配合才能解决。首先是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和律协要多开展“三个至上”的教育,让律师明白违规的后果很严重。其次是律所内部管理要严格起来,每笔业务都要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再次是监督要到位,律协要建立核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最后是法院要前置审查立案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给当事人提醒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总之,“背靠背”代理虽然看着像小事儿,其实背后涉及到程序正义的大问题。只有各方合力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