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有些心痛,但既然已经知道了这个事儿,我还是得把它说说。赵某和周某是对夫妻,早在2000年就登记结婚了。周某和徐某在这段婚姻里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而且一直过了十好几年,到了2022年,两人还生了个孩子。在2015年到2024年这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周某用微信、支付宝还有银行卡给徐某转了141万多块钱。虽说徐某也有把37万多的钱给周某回转过,但这也改变不了什么。 直到2024年,妻子赵某发现了这事,她就把徐某告上了法院。她希望法院能确认周某送给徐某的钱是无效的,还要求对方把这些钱全都吐出来,并且得支付利息。徐某倒是挺能说的,她说这些钱都是抚养费,再说有些钱已经花掉了,不能要回来了。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把这个案子给判了。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搞婚外情已经很不对头了,更别提还把夫妻的共同财产拿去给别人了。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信任和尊重,也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就算这些钱是当抚养费用的,那也该用周某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支付。况且这跟抚养费是两码事,想要这个钱就得另案去主张。 至于那些已经花掉的部分嘛,不影响她确实收了钱的事实。所以法院最后认定周某给徐某的这些赠与是无效的。徐某通过这种不正当关系拿到的所有东西,都得还给赵某。 之所以判得这么狠,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说了,家庭得树立好家风,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婚姻里要是有人去出轨还送人钱财,那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义务不假,但赵某作为妻子并没有抚养义务去养这对小三生的孩子。再说了这钱本来就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不能因为这个就直接扣掉不算数。哪怕后来俩人同居期间花掉了一部分钱也没用。 你看那个柯铭锟和胡凤娇写的文章就说得很清楚:周某未经妻子同意就私自处置共同财产、还跟别人搞婚外情、损害了赵某的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做法肯定行不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说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法院最后判决让徐某返还全部钱款并支付利息的判决是完全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