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严重违纪”得看程序对不对

咱们聊聊最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案子。这案子是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沈璐法官审理的。2020年,陈某在某外包技术服务公司上班,做高级工程师。2024年3月,他原负责的项目结束了,公司把他安排去指定地方做内部培训。这地儿有监控,管得挺严。三个月后,公司突然给陈某发了个书面警告,说他在工作时间睡觉超过半小时有5次。接着第二天,公司又给他发了三份口头警告,理由是擅离岗位、工作时间吃外卖和没批准用个人设备。公司就把这些口头警告合并升级成了一次书面警告。他们说陈某一个月内得到两次书面警告,已经构成了员工手册里的“严重违纪”,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服气,先去申请劳动仲裁没赢,就把公司告到法院。 庭审的时候双方争得厉害。陈某这边说自己在培训期间任务不重,短暂休息、吃饭或者接电话暂时走开一下,都是正常的调整,根本没乱套。公司则强调自己有权按规章制度管理。沈璐法官分析说,法院得看看用人单位管理是不是合理、必要和正当。 查监控录像后发现几点:第一,陈某确实在工位打过盹、离过岗,但同期的同事也有类似行为,公司之前没管现在却只盯着他一个人罚;第二,指控的那些违纪行为都发生在培训阶段任务弹性大的时候;第三,公司把他单日内的几件小事拆分开来算成严重违纪,感觉是为了凑够条件。法官认为这些轻微的事应该提醒或者批评教育就完事了,结果公司直接事后翻旧账就把人给解雇了。 最后法院判决涉事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得赔给陈某赔偿金113,000元。这案子告诉我们法律得保障企业管理的权利,但权利不是没有边界的。定“严重违纪”得看行为本身和后果是不是严重,也得看程序对不对。希望用人单位别事后算账式地乱处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