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直播电商快速发展带动消费增长,但也出现借助知名品牌商誉“搭便车”的新型侵权形态。
参考案例显示,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多项注册商标,其中相关商标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手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企业字号亦具有一定影响。
被告公司及相关自然人未获授权,操控多个平台账号,以含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直播场景布置、贴片呈现、主播着装与话术、产品陈列等环节持续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营造与权利人线下门店高度相似的视觉与认知效果,进而带货销售其他品牌数码产品并获取佣金。
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合理使用边界,易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因:一是流量竞争加剧,部分经营者为降低获客成本,利用驰名商标的认知优势快速聚拢关注,通过“短视频引流—直播转化—佣金结算”的链条实现收益最大化。
二是侵权方式更隐蔽、更系统化,不再局限于在商品上直接标注商标,而是转向账号矩阵运营、场景化布置和内容化传播,以整体“氛围”诱导消费者形成关联认知。
三是违法成本与侥幸心理叠加,个别主体试图通过变更股权、减资、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弱化责任承担预期,给权利人维权与执行带来障碍。
四是部分平台生态中对“贴片、背景、话术”等软性使用的合规边界认识不足,导致侵权内容易在传播扩散中被放大。
影响:对企业而言,驰名商标承载长期投入形成的品质信誉与市场信用,一旦被攀附使用,消费者可能将低价、外观相似或来源不明的商品与权利人建立错误联系,损害品牌形象与市场份额。
对消费者而言,混淆误认增加交易风险,售后服务与质量保障难以匹配预期,侵蚀消费信心。
对市场秩序而言,“搭便车”行为挤压守法经营者空间,扰乱公平竞争,影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设。
更重要的是,在涉企经营环境中,如果对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打击不力,将削弱创新投入与品牌培育动力,不利于形成以质量、服务与创新取胜的竞争格局。
对策:此次案例的裁判思路强调对恶意侵权的精准规制。
法院以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作为计算基数,综合涉案商标影响力、被诉行为的性质与规模、主观故意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并支持权利人合理维权费用主张,体现“让侵权得不偿失”的价值导向。
同时,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背景下,人民法院强化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法纠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行业壁垒等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违法行为,为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对经营主体而言,应把合规作为底线,合理使用他人商标与字号必须以不造成混淆、不误导公众为前提;对平台而言,应完善对账号矩阵、直播间布景、贴片素材、话术引导等高风险环节的审核与处置机制,建立更可追溯的证据留存与快速响应流程,形成“事前提示—事中拦截—事后惩戒”的闭环治理。
前景:随着直播电商从粗放增长走向规范发展,司法裁判将更注重穿透式识别“内容引流+场景攀附+交易转化”的复合型侵权,强化对主观恶意与组织化实施的评价,并通过惩罚性赔偿、证据规则适用等手段提升权利救济效率。
可以预期,围绕品牌、渠道与流量的竞争将进一步回归质量与诚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治理将在促创新、稳预期、优环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人民法院正在以更加坚定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在直播电商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防止不正当竞争,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要课题。
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手段,法院不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制止,更向市场传递了明确的法治信号:任何形式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将面临严肃的法律后果。
这对于营造诚实守法的商业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