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涉外纠纷高发与外部压力交织,法治需求快速抬升。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合作持续拓展,跨境投资、航运物流、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等争议显著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工作报告显示,“十四五”期间全国法院审结涉外案件15.9万件,较“十三五”增长66%。
案件数量攀升的背后,既有企业全球布局扩大带来的纠纷自然增长,也折射出个别国家滥用出口管制、金融制裁和“长臂管辖”等外部压力持续加大。
涉外法治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强不强”,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支撑。
原因——规则竞争加剧、合规短板显现、跨境执行受限。
一方面,全球经贸规则碎片化趋势上升,制裁清单、实体名单、域外合规审查等工具化、泛化,企业在合同履行、结算融资、运输交付环节更易遭遇突发阻断。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仍存在“重业务、轻合规”的惯性,对目标国法律、行业监管和制裁风险研判不足,往往在货款被扣、订单被撤、合作被单方中止后才寻求救济,错失最佳处置窗口。
与此同时,涉外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仍面临现实障碍,部分国家和地区出于制度差异或政治考量,对我国法院裁判设置门槛,导致“判得出”与“落得下”之间仍有距离。
影响——权益保护关口前移,制度供给与司法能力同步承压。
涉外纠纷与制裁风险一旦外溢,直接影响企业供应链稳定、资金回笼和海外资产安全,并可能通过航运、能源、关键设备等环节传导至产业链上下游。
对司法体系而言,涉外案件往往牵涉多法域冲突规范、国际条约适用、域外取证与送达等复杂程序,专业化要求高、审理周期与协调成本上升。
对国家治理而言,涉外法治不仅是个案裁判,更是以法律方式参与国际规则博弈、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抓手。
对策——四方面协同发力,推动“制度框架”转化为“可用工具”。
其一,提升法律武器的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
反外国制裁法出台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为依法反制不当域外适用、维护正当权益奠定基础。
下一步需加快细化配套规则和程序指引,明确适用情形、申请路径、审查标准、救济方式与责任后果,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形成稳定预期。
此前,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适用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案件,帮助企业全额追回8600余万元人民币,为制度落地提供了实践样本。
应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与威慑力,让企业“看得懂、用得上、敢使用”。
其二,推动企业合规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防控”。
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是把风险识别前置到合同谈判、交易结构设计、争议解决条款安排等环节。
可在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司法机关协同下,面向重点行业、重点国别发布风险提示与合规指引,完善中英文对照的合规工具包与典型案例库,指导企业用好贸易术语、付款条件、制裁例外与替代履约安排等条款进行风险切割。
对“走出去”企业而言,合规不是成本项,而是穿越周期、稳健经营的必答题。
其三,深化国际司法协作,提升跨境争议解决与执行能力。
我国已形成诉讼、调解、仲裁衔接并行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但仍需在跨境调查取证、送达效率、司法审查尺度统一、判决互认与执行等方面持续突破。
应依托双边和多边合作渠道,推动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签署、更新与落实,在重点伙伴关系中形成更稳定的执行预期。
同时,针对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依法用好国内法的必要反制工具,形成“有理、有利、有节”的法治回应。
此前有外国公司以中方合作方受制裁为由拒签提单,我国企业依法申请后,法院出具强制令责令交付提单并判令赔偿损失,体现了依法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明确立场。
其四,夯实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梯队。
涉外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兼具国际规则理解能力、外语沟通能力与跨法域思维,既要熟悉国内法律体系,也要掌握国际商事惯例与制裁合规逻辑。
应探索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与评价体系,完善律师、仲裁、调解等服务供给,强化对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引导;同时加大法官检察官国际化培训力度,推动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形成可持续的人才“蓄水池”,为复杂涉外争议提供长期支撑。
前景——以更高水平法治护航高水平开放,提升规则塑造与风险治理能力。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推进,涉外案件数量与类型仍可能保持高位运行。
可以预期,制度将更强调可预期、可操作与可执行,企业合规将更强调体系化、前置化,国际司法协作将更强调机制化与互信积累。
通过持续完善规则供给、提升司法效能、强化跨境执行与服务能力,我国涉外法治将更好发挥稳定预期、定分止争、护航发展的综合作用。
涉外法治建设是一场长期的战略竞争。
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我国需要在法律制度、企业能力、国际合作、人才储备等方面全面发力、均衡推进。
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护国家主权和发展利益,为中国企业国际竞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新时代对外开放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