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国有企业高管腐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邓竹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这起案件再次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敲响了廉洁从业的警钟。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期间,邓竹林先后担任贵州开磷集团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贵州开磷建设建材总公司总经理,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重要职务。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里,他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承接、款项拨付、物资供应等关键权力,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4万余元,另获得孳息160万余元。 从案件细节来看,邓竹林的腐败行为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特征。作为国有企业高管,他掌握着工程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核心权力,这些权力本应用于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却被其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其受贿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涉及领域广,反映出部分国有企业在权力监督和制度建设上仍存薄弱环节。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邓竹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反映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展示了法律的威严,也为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指明了出路。 有一点是,邓竹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这表明其对自身违法行为有了深刻认识。法院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并上缴国库,最大限度挽回了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这起案件的查处,是贵州省加快反腐败斗争的又一重要成果。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持续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域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形成了强大震慑。特别是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腐败易发多发领域,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问责,不断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从更深层次分析,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仍需持续发力。一上要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领域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还应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风险。
邓竹林案再次警示,国企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惩治腐败不是终点,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涵养廉洁文化才是根本。只有把廉洁要求融入企业治理全过程,才能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