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变空话?长沙法院判决企业撤销录用需赔偿

今年9月,长沙求职者唐某通过某公司面试后收到书面入职通知,并按要求完成体检、准备入职材料;次日,公司却以“无合适岗位”为由通知不予录用,致使唐某错失其他就业机会并产生经济损失。劳动仲裁未能解决后——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两个月试用期工资及体检费用。审理中,企业方辩称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情形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调查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企业发出的入职通知已明确岗位、薪酬等核心条款,属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劳动者据此形成合理信赖并付出实际成本。企业单方撤回录用决定,明显违反先合同义务,应赔偿劳动者的信赖利益损失。法律专家指出,类似“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近年来有所增加。随着新就业形态发展,部分企业用工决策随意、录用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更为突出。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约12%涉及录用环节纠纷,较前三年平均上升3.5个百分点。本案判决对赔偿标准作出明确量化(按现单位半月工资核算),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尺度。人社部门提醒,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中国劳动学会研究显示,规范的录用流程可使企业人才留存率提升40%以上。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试点“录用承诺备案系统”,要求企业对发放的录用通知进行登记备案,以减少随意反悔现象。本案主审法官在采访中表示,劳动关系的缔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司法机关将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推动形成更稳定的用工预期。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新业态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拟深入明确电子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

就业是民生之本,招聘诚信是就业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入职通知不应被视为“可随手撤回”的承诺,而应体现对劳动者选择成本与时间投入的尊重。用规则约束随意反悔、以诚信降低交易摩擦,既能保护求职者权益,也有助于维护企业信誉与长期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