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的同时,环境违法犯罪更趋隐蔽、技术化、链条化;一些排污主体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逃避监管;少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环节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影响执法司法认定——削弱污染防治效果。多地在办案中反映,现行解释在主体范围、污染物类型、入罪标准以及从宽处理指引等仍有继续明确的空间,以更好满足实践需要。 原因:一上,污染排放监管越来越依赖线监测、第三方检测评估等技术和服务,数据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成为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违法者利用技术手段“做假账”、钻监管漏洞,使传统取证和认定面临新挑战。另一上,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持续完善,特别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污染防治与责任落实提出更高要求,刑事司法解释需要在概念表述、制度衔接和政策导向上同步更新,形成更顺畅的法律适用链条。 影响:此次修改坚持从严惩治与精准适用并重,传递出对数据造假“零容忍”、对中介失范“严追责”的信号。其一,在自动监测造假入罪情形上,明确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强化“单位—个人”责任衔接,防止责任落空。其二,结合办案实践扩充入罪情形所涉污染物范围,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纳入,更精准覆盖当前高发、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因子。其三,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等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表述保持一致,减少理解分歧,提高规范统一性与可操作性。 对策:在强化惩治的同时,修改优化污染环境罪的从宽处理规则,体现宽严相济。涉及的条款明确,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将“积极修复”作为酌定从宽的重要因素,旨在引导违法者以实际行动落实修复责任,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推动损害尽快修复、风险及时消除,兼顾惩罚效果与治理成效。 同时,针对环境领域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修改在主体范围与入罪标准上作出完善,将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纳入规制对象,并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等情形明确为入罪标准之一,提高对“以证代管”“以假乱真”问题的打击精准度。更受关注的是,修改将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且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写入解释条款,体现对“作弊工具—实施作弊—出具虚假结论”链条的整体治理思路,有助于打击上游供给、压缩黑灰产业空间。 前景:修改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为执法司法部门与行业主体预留制度衔接和合规整改的时间窗口。可以预期,随着条款落地,监测数据质量、第三方服务规范以及环境案件办理的标准化水平将提高。下一步重点在于加强部门协同与证据规则运用,推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审判等环节的信息共享与联动;同时压实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内部合规责任,完善监测设施运维、数据留痕、检测流程复核等制度,提高发现造假、固定证据和追究责任的能力。通过刑事司法震慑与行政监管、行业治理联合推进,有望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治理格局。
环境治理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把修复责任落到实处;此次司法解释修订在严惩造假、遏制黑色链条的同时,也为主动修复预留制度空间,表明了以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规则的“严”在于震慑,制度的“善”在于引导;当“不能假、假必罚、损必修”成为共识,绿色发展才能获得更坚实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