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东莞出了个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公司,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周瑜。这个企业名引发了广泛关注,因为周瑜和诸葛亮有历史关联。1月31日,自称是诸葛亮后裔的人发声明了,指出利用“猪”和“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属于恶意营销行为,伤害了人们对诸葛亮的敬仰之情。2月4日,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该公司信息真实存在,目前处于存续状态。 同一天,有个自称诸葛亮后人的人对记者说,网上流传的声明内容属实。他们发现了将近200家注册了“猪葛亮”相关商标或企业的公司,担心这类谐音梗滥用会误导公众、影响历史人物形象,对传统文化传承造成不良影响。他们希望相关部门审核严格一些,并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丁金坤接受了诸葛亮后裔的咨询。他认为根据《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因为民众看到“猪葛亮”商标自然会联想到诸葛亮这个先贤形象。他说这个商标使用是有伤他的形象的。 丁金坤提到法律规定维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现在自称是千年之后的后裔并不是近亲属,所以不是适格诉讼原告。要在法庭上证明是诸葛亮后裔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他认为能不能成功维权关键是看“猪葛亮”商标是否造成不良影响。什么是不良影响呢?法律解释弹性很大。有时候行政审批单位人员的认知和社会观念可能不一致。 长沙律师事务所协会副会长刘研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商标法》第10条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不是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所以他们需要证明使用这个商标超越了对他们家族的损害而是对文化符号产生了负面影响。 他认为注册人明知“诸葛亮”是著名历史人物却还用谐音字眼来注册动机可能就是为了博取眼球和搭便车而不是真正有创意商业行为。 司法要在保护历史文化尊严和鼓励正当商业创新之间划清界限。对于明显不敬色彩的使用就应严格限制比如针对英雄烈士等特殊历史人物就有严格限制规定。 据报道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说她给这个公司取名完全是自己构思的合法合规并没有故意恶搞或者蹭热度。她还表示春节后他们会停止经营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理解网友们调侃的行为。 上游新闻报道了这件事情引发网友们广泛关注和讨论这种用历史人物名字做招牌是否算侵犯名誉权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