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吴某是上海梧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跟张某华认识很多年了,两人关系特别铁,来往也特别频繁。2022年8月到9月这阵子,吴某就找张某华商量好了,打算利用张某华在那个大队的职权和影响力,帮请托人办点事。比如把嫌疑人从看守所放出来、让法官从轻发落,或者透露点案件内幕啥的。 吴某在办这两起案子的时候,就没少收钱。他一共收了差不多560万,还拿了手机这些东西。虽然他跟张某华说好的是平分这笔黑钱,但实际上他偷偷把钱截留了320万,只给了张某华剩下的120多万。而且请托人心里跟明镜似的,知道吴某是借着张某华的关系在办事。他们和吴某谈好的费用里就包含了请托人的报酬,但具体谁拿多少钱、咋拿的,人家请托人都不参与也不清楚。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行为到底该怎么定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关键得看双方是不是有共同的心思,是不是在分钱上也达成了共识。要是大家都想把这钱赚了,并且都分了红,那就是一起受贿。要是有人偷偷多拿了不少钱,超出了那几个人知道的范围,那多拿的那部分就不算共同受贿了。 在这个案子里,吴某明摆着跟张某华说了要平分违法所得。就算张某华不知道吴某具体收了多少钱,但在他的认知里肯定觉得大家拿的差不多。所以在法律上就认定他们俩一起构成了受贿罪。至于那320多万嘛,这是吴某自己多拿的部分。因为请托人已经知道吴某是在利用张某华的权力办事了,而且不管这钱最后到了谁的腰包里都无所谓,关键是事得办成。所以对于这320万来说,吴某就是利用了自己跟张某华的关系去搞权钱交易了。 最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是这么判的:因为吴某私自截留了那么多钱,所以这部分单独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和张某华一起商量好的那部分钱就定受贿罪。这两个罪名是要一起数罪并罚的。这个案子其实是告诉大家一个道理:不管你是不是借着别人的权力收钱,只要你自己私底下吞了不该拿的钱或者多拿了钱,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