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终审认定恶意投诉构成商业诋毁 低价竞争投诉需谨慎

一、问题:维权投诉与恶意诋毁如何界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平台投诉机制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出现了滥用现象;一些经营者以维权为名,利用投诉机制打压竞争对手,导致商业诋毁纠纷频发。如何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投诉,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新疆高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此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二、起因:价格竞争引发恶意投诉 2015年,同创公司获得"姑娘追"注册商标,用于腌肉、肉干等商品。2020年11月,网众公司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该品牌风干牛肉,并在淘宝以低于同创公司的价格销售。 同创公司两次要求网众公司调整价格未果后,于同年12月以销售假货为由向淘宝投诉,声称从未生产过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淘宝随即对网众公司作出下架商品、扣除信用分的处罚。 但调查显示,网众公司销售的是正品,同创公司后来还向其出具了授权书。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表明,同创公司的投诉并非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是为了打压价格竞争。 三、后果:商家遭受实际损失 网众公司因此受到实质性损害:商品下架影响销售,扣分处罚降低店铺信用等级,进而影响消费者信任和平台流量。虽然两次申诉,但均未获支持。 由于同创公司拒绝出具"错误投诉证明",处罚记录长期无法撤销,网众公司的商业信誉持续受损。这反映出被投诉方在平台机制中处于弱势地位,维权难度较大。 四、判决:法院认定商业诋毁 一审法院认定同创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协助撤销处罚、公开道歉并赔偿2万元。双方均提起上诉,同创公司坚称其投诉行为属于正当维权。

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诚信为底线。将投诉机制异化为竞争工具,短期内可能见效,但会破坏市场信任。只有通过完善裁判规则、明确举证责任、优化平台治理,才能维护健康的线上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