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与辞职申请之间,哪一方的反悔代价更大呢?

录用通知与辞职申请之间,哪一方的反悔代价更大呢?小王的经历就给我们揭示了答案。小王在国企工作时感到不满足,于是一边上班一边投递简历。一次,一家外企向他抛出了橄榄枝,录用通知上岗位、薪资和报到日期都写得很清楚。他立马打去电话确认,接着辞掉了旧工作。可就在准备去新公司报到的前一天,外企却给他发了一封信,说找到更合适的人选了,之前的承诺全都不作数了。小王这时候彻底懵了,自己已经为了新工作腾出时间和精力,现在却成了无业游民。 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有什么规定呢?其实录用通知就是一份要约,一旦承诺了就会受到约束。但是要约能不能随便撤销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才能撤销,而且如果要约上写了不可撤销或者对方已经开始准备履行合同了,那要约就无法再撤销了。小王已经辞职了并告知外企自己会来上班,结果外企临时变卦,相当于单方面撕毁合同。小王完全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员工要是反悔呢?一句“我不想走了”能不能成立呢?实际上《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是三天),劳动关系就算进入倒计时了。只要通知送达单位生效就不用管单位同不同意了。除非是员工被忽悠或者被胁迫了才能撤销辞职申请。要是单位已经开始招人、调整岗位或者缩减编制了,这时候员工想反悔可能会赔得更多。 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女性员工处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 如果女性员工在离职时已经知道自己怀孕了还自愿离职的话,那么诚信原则优先考虑,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她的反悔请求。但如果女性员工在离职时不知道自己怀孕了,事后发现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话,法院通常会倾向于保护她。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期满才发现怀孕而且怀孕时间在原合同期内的话,《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会自动延续到三期结束再终止。 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注意这些问题:给别人发录用通知书前得想清楚自己能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收到别人的辞职申请后最好在期限内把背景调查、体检这些前置工作都做完;写辞职信之前一定要再三确认清楚除非万不得已不要轻易按下发送键;遇到突发情况及时止损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把书面记录留好就行了。 总之决定一旦做出来了就要为它买单,反悔的时间越晚代价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