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超额完成"十四五"目标 治理面积达335万亩

矿山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采矿活动遗留下大量废弃矿山,这些矿山不仅破坏了地表生态,还存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国家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纳入"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任务。 自然资源部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全国共完成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面积335万亩,相比280万亩的修复治理目标任务,超额完成19.6%。该成绩的取得,源于国家科学规划和系统推进。自然资源部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以及青藏高原、"三北"工程区等生态脆弱地区部署实施了68个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推动了各地生态修复工作开展。 在实践中,各地逐步构建形成了"中央引导+地方落实+社会参与"的生态修复模式,充分调动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各上的积极性。这一模式既保证了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参与度。 修复成效显著。据统计,通过实施示范工程,全国已修复废弃矿山超1.8万个,消除地质安全隐患点近7000处,有效降低了矿区地质灾害风险。同时,治理边坡与采坑面积超25万亩,新增耕地、园地面积约2.6万亩,新增林草湿地面积超15万亩。这些数据表明,历史遗留矿山不仅得到了生态修复,其土地利用价值也得到了增强,为当地农业发展、生态保护和产业转型提供了新的空间。 修复工作带来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改善的矿区生态环境提升了人居环境质量,新增的耕地和林草湿地为当地农业、林业发展创造了条件,部分修复后的矿山还被开发为生态旅游、文化产业等新兴产业的载体,实现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展望未来,自然资源部明确表示,将持续强化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在遏制增量的同时,扎实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这意味着国家既要防止新的生态破坏产生,也要继续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自然资源部强调要指导各地遵循因地制宜、以用定治原则,推动有条件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实现"清零",这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超额完成目标,既是生态治理的重要进展,也为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未来需在"控新增"与"治存量"上持续发力,将修复成果转化为可持续的生态效益和发展动力。通过更严监管、更科学路径和长效机制推进修复工作,才能实现山稳、水清、地绿,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