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障男子收养弃婴23年遭养女起诉解除关系 法院判决引社会伦理争议

问题—— 2016年8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收养关系解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判,确认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判决生效后,持续二十余年的“父女”身份法律层面终止。对此,当地部分群众对养女起诉解除关系表示不解,认为养父多年抚养付出理应得到回报;也有观点认为,收养关系属于法律关系,应在自愿、合规并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建立和存续,不能用道德评价替代法律判断。 原因—— 从案件成因看,特定历史时期农村地区曾较普遍存在私下送养、收养:一上,有的家庭因经济困难、重男轻女等原因将新生儿送与他人;另一方面,基层对收养登记、监护责任、儿童救助等制度了解不足,使“抱养”多以口头约定或村里默许方式完成,缺少合法登记,也缺乏稳定的权利义务基础。 据知情情况,涉案收养关系发生1993年前后。当时,弃婴或送养情形较为隐蔽,部分家庭出于同情、劳动力期待或传宗接代等原因接纳孩子,但后续未必依法办理登记。随着孩子成年、受教育程度提高、外出就业增多,收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财产安排、赡养期待等矛盾逐渐显现,尤其在情感联系减弱、家庭支持不足时,更容易走向诉讼。 该案也折射出弱势群体在家庭关系中的脆弱处境。部分收养人存在残疾、低收入等困难,长期抚育更依赖家庭与村社支持;一旦家庭结构变化或被收养人离家发展,收养人晚年照护与生活保障问题更易凸显,社会支持不足会更放大冲突。 影响—— 该案引发关注主要集中在三上:其一,公众对“养育之恩”与“法律关系”边界的理解存在差异,不少人习惯以伦理叙事衡量家庭纠纷,而司法裁判侧重证据规则、法定程序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其二,非规范收养的长期风险集中暴露。未登记或程序瑕疵会削弱收养关系的法律稳定性,成年后在户籍、继承、抚养与赡养责任等问题上更易产生争议。其三,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对送养、弃养的治理仍需加强。以“困难”为由的弃养或私下转送,往往把风险转嫁给孩子和接纳家庭,留下跨代隐患。 对策—— 一是加强依法收养的宣传与基层落实。收养应符合法定条件并严格履行程序,重点把好收养登记、送养资格审查、儿童来源合法性核验等环节,减少“事实收养”遗留问题。对历史形成的非规范收养,可通过法律咨询、补办程序、民政协同等方式,尽量将关系纳入制度轨道。 二是完善儿童发现报告与救助安置机制。对疑似弃婴、疑似非法送养情形,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学校及群众应及时报告,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法介入,确保儿童身份、监护与生活保障可追溯、可落实,从源头减少私下流转。 三是加大对残疾人、低收入收养家庭的支持。对长期承担抚育责任但生活保障薄弱的群体,可通过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养老照护、司法援助等措施兜底,避免矛盾在晚年集中爆发。对因家庭关系变化引发的赡养、扶助争议,可引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纠纷在诉前化解。 四是推动法治与伦理相结合的公共引导。司法裁判解决的是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问题,社会治理可以倡导诚信、责任与感恩;但也要明确,感情不能替代程序,善意更应通过合法方式落实,避免因程序缺失埋下长期纠纷。 前景—— 随着民法典及有关配套制度完善,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与基层治理的衔接将更加紧密。可以预期,历史遗留的非规范收养纠纷仍可能在一段时期内出现,但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完善救助体系和公共服务供给,类似纠纷的发生概率将逐步降低。对家庭而言,依法建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是维护亲情稳定的重要前提;对社会而言,把儿童保护与弱势群体保障落到实处,是减少此类矛盾的关键。

亲情可以在岁月中生长,但身份关系的稳定离不开制度支撑;该案提示人们:在儿童安置与家庭困境面前,善意不能替代法律程序,习俗也不应取代权利保障。只有把“收养要规范、救助要及时、支持要持续”落实到基层,才能让善意有章可循,让每个孩子在更确定的制度保护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