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质施工引发材料款“买方之争”:法院认定系个人交易,企业不担责

一、案件背景与事实梳理 2017年7月,赵某借用博某公司资质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建村公墓项目。2017至2018年间,供应商胡某向工地运送红砖、多孔砖共计76车,487400块,货款286100元。2020年11月,双方对账后签署《工程用料清单》,清单注明施工单位为博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赵某,收料人为于某,供料人为胡某,四人签字确认。 但在结算时,双方产生分歧。胡某称仅收到现金48000元,赵某则主张已多次付款,剩余欠款不足10万元,并提交自制流水账作为证明。胡某要求博某公司与赵某共同承担责任,称赵某自称项目负责人;赵某否认获得公司授权,表示只是借用资质,采购行为属个人所为。 二、一审判决的证据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用料清单》《供料表》等文件虽提及博某公司,但无公司盖章,赵某、于某的签字不能代表公司。此外,所有货款均由赵某或于某以现金支付,无公司账户交易记录。 法院还指出,中标公告和施工合同虽显示赵某为项目经理,但文件为事后复印,无法证明交易时赵某具有公司授权。因此,一审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赵某个人,判其支付剩余货款238100元及利息,驳回胡某对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维持原判的法律思考 胡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围绕"谁是买方"这个核心问题重新审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院指出,无书面合同时,应结合交易方式、习惯等综合认定合同关系。 本案中,《供料表》和《工程用料清单》均无公司盖章;中标公告与施工合同为复印件,无法证明授权;付款全程为个人现金交易,无公司财务痕迹。二审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代表公司,维持原判。 四、法律原理的深层解读 本案涉及三个关键法律概念: 1. 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赵某无公司授权或事后追认,其行为属个人交易。 2. 企业追认的要件:本案无公司盖章、付款或开票记录,追认要件缺失。 3. 表见代理的善意要求:胡某未核实赵某授权,仅凭口头承诺交货,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五、对供应链管理的启示 1. 合同签订:确保公司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避免仅凭个人签字认定合同主体。 2. 付款环节:要求公对公转账,留存委托付款证明,避免现金交易风险。 3. 证据留存:记录工地公示、标识等公司信息,作为授权依据。

本案再次表明市场经济需依法规范运作。司法机关通过裁判明确规则,既解决纠纷,也推动行业营商环境优化。随着治理体系完善,类似问题有望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