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认定对方在当年刻意隐瞒了自己是乙肝大三阳的情况,那么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我们都知道,1992年入院时她自称是大三阳,然而在给医院的记录里却找不到相关病史,甚至化验单也不见了,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再看看庭审时证人的说法,他们说不记得给她做过乙肝化验。那这个化验单到底是怎么丢的呢?我们不妨大胆推想一下,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要知道在那个年代,大家谈乙肝色变,一旦查出大三阳产妇都会被隔离照顾,甚至被医院排除在外。所以许方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她明明知道自己是大三阳,却故意隐瞒实情,这直接导致医院没有对她进行隔离和母婴阻断措施。这个隐瞒行为直接让姚策母子受到感染,还错过了疫苗接种,最终导致姚策因肝癌去世。而化验单的缺失绝不仅仅是管理混乱那么简单,更像是人为销毁的结果。换句话说,她隐瞒乙肝病史其实就是为了给“偷换”孩子铺平道路。如果医院了解她的病情,肯定会采取严格措施隔离管理新生儿,“偷换”就会变得非常困难;只有隐瞒病情才能让姚策和郭威混在一起,从而给偷换创造机会。 如果法院认定了她是故意隐瞒病情的话,那么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判定她和医院共同侵权。她需要和医院一起赔偿姚策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还有丧葬费用等。还有许敏夫妇的精神损失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系列合理维权支出。如果被认定为故意隐瞒的话,她可能会被判定为主过错方需要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甚至独立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还有法律定性与后果方面的问题。如果认定了她隐瞒病史就是间接证明了偷换事件是人为故意所为,可能会触发刑事立案调查比如拐卖儿童、故意伤害等等情况发生。一旦这个结果确定下来就会被舆论定性为恶意加害方声誉和社会评价都会严重受损。 那么为什么一审和二审都没判她担责呢?原来两审都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她拒绝检查、销毁化验单还有和医院串供情况存在。化验单的缺失被认定为医院管理混乱并不能推定为故意行为。所以这就给她留出了空子让法院只能做出这样的裁决结果来平息事态。 总之正是因为如果一旦认定了隐瞒事实就会让她和医院共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还可能成为偷换事件中的关键责任人所以一审时才会做出那样的判决结果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