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和领域仍存执法随意、程序不规范、重复检查扰企、方式简单粗暴等现象:有的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出示证件和执法依据就开展检查、作出处罚;有的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甚至将罚款与考核和利益挂钩;有的在道路上随意设卡拦检,查验结束后不出具凭证;有的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多头执法、频繁检查,影响正常经营;还有的在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等环节扩大范围、延长期限,甚至出现不文明行为。这些问题既损害群众对公平的感受,也推高企业合规成本,削弱政策执行的公信力。原因—— 业内人士分析,上述问题由多种因素叠加造成:一是基层执行中权力边界和程序要求被弱化,重结果轻程序,执法行为容易偏离法治轨道;二是少数地方在治理压力和考核导向下,倾向于用处罚替代治理、用运动式整治替代常态监管;三是执法监督在信息共享、线索发现、责任追究等仍有短板,部分问题难以及时纠正;四是面对新业态、新场景,执法标准和能力建设相对滞后,容易出现简单化、经验化执法。多重因素叠加,使“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多头检查”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 从社会层面看,执法不规范会削弱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易引发纠纷与对立情绪,增加治理成本。从经济层面看,重复检查和趋利处罚扰乱市场秩序,抬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削弱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预期,进而影响就业稳定和消费信心。从政府治理层面看,执法过程不透明、不留痕,会影响政策落地效果,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随着高质量发展对稳定预期、优化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推动行政执法更规范、更透明、更可监督,已成为现实需要。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较系统的制度设计回应突出问题:一上,强调执法必须法定权限和程序内运行,要求主体合法、依据明确、过程留痕;另一上,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乱作为,明确多类禁止性情形,为基层执法划出“红线”,并通过监督与问责强化约束。围绕执法资格与依据,条例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执法依据和救济渠道,对“无资格、无依据执法”作出明确禁止,有助于从源头减少权力“暗箱运行”。围绕趋利性执法与乱收费乱罚款,条例表达出清晰导向:处罚不是目的,依法行政和规范治理才是核心。条例通过强化程序文书、规范罚没管理、明确不得将罚款与利益挂钩等要求,推动执法从“重处罚”转向“重规范、重教育、重服务”,更好体现包容审慎与过罚相当。围绕道路执法与设卡检查等社会关注点,条例深入明确拦截检查的法定边界,要求符合规定情形并遵守安全和程序规范,避免随意拦车、任意设卡干扰通行秩序,降低安全风险和社会摩擦。围绕查封扣押与强制执行,条例强调对范围、期限和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要求与违法行为直接涉及的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对不当扩大范围、超期处置等行为加强约束,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同时强调文明执行和必要性原则,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措施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围绕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条例通过强化监督统筹、规范检查频次与方式,推动减少扰企扰民式检查,形成“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能合并的不重复”的监管格局。对“钓鱼式执法”等做法予以否定,有助于形成统一、透明的执法尺度,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另外,条例突出“监督”主线,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畅通线索渠道、完善责任追究等安排,推动对行政执法的常态化约束。各地在落实中,还需同步完善执法标准细化、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信息公开等配套机制,加强基层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前景——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施行后,行政执法将更加注重规则统一、程序正当和权力受控。随着制度约束增强、监督链条完善,执法随意性有望进一步收敛,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制度性成本有望下降,执法争议也将逐步减少。更重要的是,条例将推动执法理念从“管理型”向“治理型”转变:在守住安全底线和法律红线的同时,更强调教育引导、服务协同与风险预防,以更可预期、更可感知的方式提升治理效能。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施行,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步。条例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框架,也回应了群众和市场主体对公平、透明、可监督执法的期待。随着条例落地见效,有望继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