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给大家讲了个事儿,最高人民法院说了,哪怕公司方面对担保没意见,法院也得去查查债权人到底有没有尽到该尽的审查义务。这是为啥呢?因为公司对外担保其实是件大事,不是随便哪个高管或者负责人就能拍板决定的。要是随便乱担保,很容易把公司的家底掏空,把钱给掏空了,这对公司的其他股东、还有那些借钱给公司的债主都不利,还会搞乱交易的规矩。 现在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了,这事儿不归当事人说了算。就算担保人不上诉、不打官司、不吭声,法院也得主动去查。这是法院的工作,不能让当事人随便放弃。法院查的重点就是看债权人是不是好心肠的人,也就是看他在签合同时有没有瞎眼、有没有做足功课。 这种审查不像是普通的民事诉讼那样“不告不理”。哪怕担保人主动愿意背锅、不抵抗,法院也不能不管。因为法律有强制性的要求,不能让这种无效的担保合同给合法化了。根据民法典还有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只有债权人是善意的、也就是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的时候,这个担保合同才对公司管用;要是没做好审查工作,就属于恶意的,对公司来说就无效了。 不过呢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公司是一个人的独资公司,或者它就是专门干金融担保这一行的金融机构;再或者它是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甚至是公司章程里写明对外担保不用开会决议、且全体股东都清楚这件事的情况下;只要公司把这些情况都满足了,那哪怕没有开会的决议也没关系。 所以周军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公司担保的时候看章程和决议这是最基本的底线,而审查这一步才是关键。千万别觉得人家不提意见就万事大吉了。债权人在签合同之前啊,一定要把对方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给要过来留着备用,做个形式上的审查才行。如果遇到了相关问题建议赶紧找专业的律师问一问,免得错过了维权的机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