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申请在厦门设立国际海洋协定秘书处 展现全球治理责任担当

问题——公海生态压力与治理机制短板并存。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面积广、资源类型复杂,是维系全球气候系统与海洋生态的重要空间。

近年来,过度捕捞、污染输入、海洋环境变化等因素叠加,公海生物多样性面临持续压力。

与此同时,相关国际规则长期存在分散、协调不足等现实难题:不同机制之间标准不一、执行能力参差,发展中国家参与度与能力建设需求尚未充分匹配,全球海洋治理亟需更具约束力、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来“补短板、强协同”。

原因——协定加速落地与中国主动作为相互叠加。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重要执行协定,该协定历经近20年谈判,最终达成并推动快速生效,反映出各方对公海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共同关切。

协定生效后,秘书处将承担协调程序、服务缔约方、推进规则落实、衔接科学评估与能力建设等关键职责,其运转效率将直接影响协定执行质量。

在此背景下,中国在协定谈判、签署、批准各环节保持建设性立场,并在实施阶段申请承办秘书处,既是对协定落地的制度性支持,也体现了在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碎片化风险时稳定参与、推动合作的政策取向。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将迎来中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30周年,在这一时间节点提出申请,具有明确的纪念意义与现实指向,释放出维护国际海洋秩序、推进规则完善的持续信号。

影响——从城市能力到国际合作格局的双重外溢效应。

对协定执行而言,秘书处选址不仅是行政安排,更关乎资源集聚与协同成本。

若落户厦门,有利于把规则落实与科学支撑、政策实践更紧密衔接,提升议题推进效率与专业支撑能力。

对国际参与结构而言,长期以来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核心机构高度集中于欧美,带来一定路径依赖。

随着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议题日益紧迫,治理资源向更具实践经验、行动能力的地区扩展成为趋势。

将协定秘书处设在亚洲沿海城市,有助于带动更广泛的发展中国家更平等参与议程设置与规则实施,提升能力建设与技术合作的可达性,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共识与合力。

对中国而言,这既是参与全球治理方式的拓展,也是以制度供给和公共产品强化国际合作可信度的具体体现。

对策——以“专业支撑+开放合作”提升竞争力与服务能力。

申办秘书处归根结底要回答“能否更好服务所有缔约方”。

厦门的比较优势在于长期积累的海洋治理实践与科研基础:作为典型海湾型城市,厦门较早探索海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路径,在海洋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与制度创新方面形成可复制经验;同时,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等科研力量长期布局,在海洋生物多样性、深海生态、全球变化等领域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可为协定实施提供科学评估、数据支撑与技术咨询。

下一步,需要在保障国际化运行条件、提升多语种与跨文化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国际会议与人员保障体系等方面做细做实,同时面向发展中国家关切,强化能力建设项目设计与技术培训供给,形成“规则执行—科学评估—能力建设—政策反馈”的闭环支持体系。

前景——协定实施将检验多边主义成色,也为海洋治理开辟新路径。

协定生效本身是多边合作的重要成果,但真正的挑战在执行层面:海洋遗传资源与利益分享、海洋保护区设立、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等议题需要在统一框架下持续推进。

未来一段时期,协定秘书处的组织协调能力、程序透明度与资源动员水平,将直接影响缔约方信任与规则权威。

中国申办秘书处,若能以开放、专业、可预期的方式提供制度性支持,有望进一步推动各方在公海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上形成更稳固的合作网络,为全球海洋治理从“规则形成”走向“有效执行”注入动力。

正如联合国方面所强调的,协定生效是海洋治理与多边主义的重要里程碑,其后续落实也将成为检验国际社会合作意愿与行动能力的一面镜子。

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海洋治理是全球性课题。

中国申请承办《协定》秘书处,既是对自身海洋生态治理成果的自信展现,也是对国际多边合作体系的有力支撑。

无论秘书处最终花落谁家,这一申请本身就表明,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正以更加主动、更加自信的姿态参与全球治理,为人类共同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所言,该协定的生效本身就是"海洋和多边主义的历史性成就",而中国的参与和贡献,必将为这一成就增添更多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