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判决两起工作期间如厕离岗被解雇的劳动争议

在南通与北京两地的法院,近日分别判决了两起关于工作期间如厕离岗而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刘某的案子,刘某在一个月里累计11次长时间脱离岗位滞留卫生间,最长一次甚至持续了6小时21分钟。法院认为他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结合考勤记录和公司规章制度,认定这是变相旷工。因此,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法院未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相比之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的案件情况不同。李某值班时突然腹痛,前往卫生间3分钟后返回。关键在于他提前联系了同事告知情况并协调顶替事宜,确保工作没有中断。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合理的生理需求范畴,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理由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单位赔偿李某6万余元。 这两起案件结果差异显著,但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坚持个案审查、综合评判的严谨态度。专业人士指出区分“合理需求”与“摸鱼违纪”的核心要素包括主观意图、行为合理性以及岗位属性与后果。刘某长时间、高频次滞留卫生间难以解释为正常生理需求,而李某短暂离岗并做好了工作交接则属于正常需求范畴。 这些案例警示劳动者维护权利时不能滥用权利变相旷工,用人单位制定管理制度时也不能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司法机关通过公正裁判划清合法与违法界限,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完善合规且具人文关怀的管理制度,劳动者则需秉持职业操守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