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承诺制度的决定,对现行制度进行了系统优化。这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推动了我国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制度向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承诺制度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创新。作为一种柔性执法方式,它允许违法当事人通过承诺改正违法行为、缴纳承诺金等方式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这既能鼓励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又能提高执法效率。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深化,原有制度适用条件、程序规范等的不足逐步显现,需要继续完善。 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五个上。首先,完善了受理条件。新规明确了五类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拒绝、阻碍调查的;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的;曾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承诺制度且未满一年的;以及证监会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有效防止了制度被滥用,确保其只适用于真正悔改的市场主体。 其次,新规明确了调查执行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既保证了调查充分性,又避免了程序不必要延长。同时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规范了补正程序,让当事人能更清晰地了解申请流程,降低了申请成本。 此外,新规优化了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建立了更加科学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承诺制度的适用决定更加审慎公正,有利于防止执法权滥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此制度完善意义重大。从市场秩序维护看,更加规范的承诺制度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的确定性,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从执法效率看,明确的受理条件和程序规范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从法治建设看,这一修改健全了行政执法的程序规范,表明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此次制度修订反映了我国监管思维从"事后惩戒"向"过程管控"的转变。在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进的背景下,通过构建更有弹性的执法工具,既能为合规企业提供纠错空间,又能对恶意违规形成高压震慑。这种精准化、差异化的监管创新,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随着配套细则的完善,这套"刚柔并济"的治理模式有望成为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