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否定“背靠背”付款约定并改判支付工程款,为中小企业清欠立规明责

2021年7月,某工程公司与某大型集团签订码头泊位建造项目分包合同。合同约定,集团对工程公司的付款比例不超过发包人对集团的付款比例。若发包人延迟或不足额支付,工程公司应无条件同意集团相应延迟或不足额支付,并给予六个月宽限期,期间集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此条款看似合理,实则将上游付款风险层层传导至下游施工方。 2022年11月工程验收合格,次年6月双方确认结算总价为1070余万元。但集团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270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判决,认为发包人对集团的付款进度为87%,集团应支付87%的进度款,判决补足115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向湖北高院上诉。二审中,湖北高院深入分析了这一条款的实质。法院认为,集团作为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限制中小企业的主要权利,这种"背靠背条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关于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这类条款应认定无效。湖北高院指出,该条款及合同中其他类似内容均属无效约定。由于结算方式系按照合同履行进度结算,关于宽限期的约定亦应认定无效。工程款付款期限应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基于上述分析,湖北高院二审改判集团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4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这一判决纠正了一审对"背靠背条款"的认可态度,有效防止了大型企业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施工方。 该案的司法意义在于,明确了以第三方支付款项的付款比例作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在法律上的无效性。这一判决传递出鲜明的导向: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不能以上游付款进度为借口,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进行不合理的付款限制。法院通过精准识别这类隐性的不公平条款,依法否认其效力,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当市场主体间的力量失衡时,司法的纠正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湖北高院这起判决不仅维护了个案公正,更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树立了标杆。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如何通过法治手段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回款慢等问题,答案正逐渐清晰——唯有坚守公平底线,方能激活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