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邵宣判全国首例无人机"坠箭"猎杀野生动物案 三被告获刑彰显生态司法保护力度

问题——“高技术”外衣下的非法狩猎呈现新形态。

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将民用无人机与热成像设备、空投装置等拼装,形成隐蔽性更强、杀伤力更大的猎捕手段。

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宁某、唐某波、唐某兵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改装无人机,从高空投射金属箭对野生动物实施猎捕,猎获对象包括野猪、黄麂、毛冠鹿等,并用于食用。

6月9日,三人在实施非法狩猎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该案折射出非法狩猎从传统工具向“改装化、智能化、远程化”演变的新趋势。

原因——获利与侥幸心理叠加,技术门槛降低助推违法。

一方面,部分人员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捕来自己吃不算事”“山里没人管”等错误观念;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相关配件易获取、组装成本不高,客观上降低了违法门槛。

该案中,两名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无人机,并通过网络购置金属箭头、箭杆、投放器、红外设备等工具,利用热成像锁定目标后实施投射猎杀,违法链条呈现出“设备采购—改装组装—夜间锁定—远程猎杀”的操作化特征。

与此同时,部分区域野外监管力量有限,也给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影响——破坏生态与公共安全风险并存。

非法猎捕直接冲击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与栖息地生态平衡,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

更值得警惕的是,“坠箭”等方式具有不可控性,金属箭体从高空投射,除可能造成野生动物非必要致死、扩大伤害范围外,还可能对周边群众、家禽家畜以及野外作业人员构成误伤风险,具有潜在公共安全隐患。

此类行为一旦蔓延,易诱发模仿效应,形成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反噬。

对策——依法惩治与综合治理并举,堵住“改装狩猎”漏洞。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狩猎罪。

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同时,鉴于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分别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唐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唐某兵拘役二个月,判决已生效。

从治理层面看,针对“无人机+配件”式新型违法,需要形成更具穿透力的协同机制:一是强化普法宣传与风险提示,明确禁猎区、禁猎期管理要求及刑事责任边界,纠正滥捕滥食陋习;二是提升基层巡护和联动执法能力,公安、林业等部门加强线索摸排、夜间巡查和重点区域布控;三是推动电商平台与物流环节加强合规治理,对明显指向非法狩猎用途的部件、组合套件加强审核与风险处置;四是对无人机违法改装和危险装置加载行为完善技术监管与取证规则,提升打击精准度;五是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恢复性司法等方式,促使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惩治与修复并重。

前景——以司法示范促社会共治,守牢生态安全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应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

该案依法裁判,体现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明确态度,也为应对新型技术手段滋生的违法犯罪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样本。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类似案件的依法办理将推动形成“违法必究、破坏必偿”的治理导向,促使保护野生动物成为更广泛的社会共识与自觉行动。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野生动物保护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坚守。

本案的宣判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坚定立场,更反映出在新时代背景下,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科技发展,违法狩猎的手段可能继续演变,这要求我们在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也要提升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让尊重自然、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全民共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