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强化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调整限制

问题——资管产品信息不对称仍是行业痛点。

近年来,银行与保险机构资管业务持续发展,产品类型多样、投资策略更趋复杂,投资者对净值变化、资产投向、费用水平等核心信息的可得性与可比性提出更高要求。

现实中,部分产品存在信息披露口径不够统一、重点信息呈现不够醒目、重大事项披露不够及时等情况,容易加大投资者理解成本,也不利于形成稳定透明的市场预期。

尤其是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与使用,若表述不清或频繁变动,可能引发“将基准等同于收益承诺”的误读,甚至造成销售端话术偏差,损害投资者保护目标。

原因——市场扩容叠加标准分散,亟需统一规则校准。

资管业务连接金融市场与居民财富管理,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

随着净值化转型深入推进,产品收益随市场波动成为常态,投资者更需要通过标准化披露理解风险来源、收益归因与策略边界。

但在实践中,不同机构、不同渠道对同一指标的解释和展示方式不一,导致可比性不足;部分披露偏重“结果”而弱化“过程”,投资者难以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与风险特征。

此外,业绩比较基准本应服务于绩效评价与风险提示,但若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匹配关系阐述不足,或者在存续期随意调整,容易削弱其参考意义,影响市场定价与行业治理。

影响——以全生命周期披露提升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与行业治理。

此次办法以“募集—存续—终止”全链条为主线,系统明确产品说明书或合同、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要求,推动信息披露从“事后补充”转向“过程嵌入”。

在募集环节,聚焦产品文本内容与业绩比较基准要求,有助于让产品关键特征、风险收益特性更清晰地呈现,减少营销误导空间。

在存续环节,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动态跟踪风险暴露与策略执行情况,促进机构加强投研与风控约束。

在终止环节,对收费、收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提出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资金清算透明度,减少争议,形成可追溯的责任链条。

对策——突出业绩比较基准“可解释、可持续、可校验”,压实各方责任。

办法对业绩比较基准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一是要求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及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收益承诺”,有助于将基准功能回归到风险提示与绩效衡量本位。

二是要求自募集期开始披露,存续期间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且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强化持续性与可比性。

三是要求同一产品同类份额在不同渠道披露保持一致,减少“渠道差异”带来的信息偏差。

四是强调业绩比较基准连贯性,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提出要求,明确托管机构、销售机构职责与文件保存等,体现“管理人主责、托管监督、销售合规”的协同框架。

前景——过渡期为系统改造与文本规范留出空间,长期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并设置约8个月过渡期,旨在为机构完成产品文本修订、系统改造对接、渠道披露口径统一、内控流程完善等工作提供缓冲。

从长期看,随着规则落地,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有望在指标口径、披露频率、重点呈现与责任追溯方面进一步标准化,投资者将更容易识别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横向比较;机构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与声誉约束,倒逼提高投研能力、风险管理与运营透明度。

可以预期,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将与净值化时代的市场化定价机制相互促进,推动银保资管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支持实体经济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实现更好的平衡。

信息披露是资产管理行业的生命线,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基础。

新规通过建立更加严格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制度和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体系,进一步完善了资管产品的监管框架。

这不仅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风险,更重要的是切实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新规的正式施行,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将迎来更加透明、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