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质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形成、行为边界与心理健康,也关系社会风气与治理成本。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典型案例,从离婚纠纷、探望权争议、健康权纠纷以及反家庭暴力等多个场景切入,呈现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对监护责任的实质性审查与引导路径,传递出鲜明信号:家庭教育不只是“家务事”,更是依法应当履行的公共责任,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问题:一些家庭教育失位、错位现象仍较突出。
现实中,部分监护人把教育简单等同于物质供给,忽视情绪陪伴、行为规训与规则意识培养;也有的在家庭关系变动后将矛盾外溢到子女身上,出现争夺抚养权、阻挠探望、情绪勒索等情况,使未成年人承受持续性心理压力。
更值得警惕的是,个别家庭以打骂管教替代科学教育,甚至发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的暴力行为。
典型案例中,法院对这些现象作出针对性回应,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将监护义务具体化、可操作化,推动纠偏与修复。
原因:家庭教育问题往往由多重因素叠加形成。
一是部分监护人法治意识不足,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确立的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认为教育主要依赖学校或社会机构;二是婚姻家庭关系变化带来结构性压力,离婚、再婚、异地工作等情形使共同养育机制弱化,沟通失序引发“对子女负责”的责任空转;三是育儿观念滞后与情绪管理缺失并存,面对学业压力、网络沉迷、同伴冲突等新问题,部分家长缺乏有效方法,容易走向简单粗暴;四是社会支持体系尚需进一步下沉,一些地方家庭教育指导资源供给不足、专业队伍不够稳定,导致“想改但不会改”“想求助却无处求助”。
影响:家庭教育的缺位和失当,可能在短期内表现为学习退步、亲子对立,在长期则可能固化为攻击性行为、规则意识淡薄、社会化困难,甚至与违法犯罪风险上升相关联。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欺凌行为与监护人教育职责未有效履行之间的关联作出警示,也提示社会应将家庭教育作为预防性治理的重要环节。
与此同时,家庭教育失当还会推高学校管理与基层治理成本,诱发校园冲突、社区矛盾甚至家庭暴力循环,对公共安全与社会信任造成负面影响。
对策:典型案例凸显司法在家庭教育领域的制度工具与治理协同。
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离婚及探望权纠纷中,将未成年人利益置于核心位置,以“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的教育、陪伴、沟通与行为矫治义务,强调婚姻状态变化不构成责任减免的理由。
以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为代表,法院着眼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与稳定成长环境,通过指导令推动父母以共同养育替代对抗博弈,从源头缓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的现实困境。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等侵害行为坚持底线思维和零容忍原则,依法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并在实践中探索“多令衔接、分步处置”的综合治理路径,推动公安、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等力量形成保护闭环。
司法的介入并非替代家庭教育,而是通过明确责任、提供路径、联动资源,促使监护人回到主体位置。
前景: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持续落地,家庭教育将更加注重“责任可核验、过程可指导、效果可跟踪”。
可以预期,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对监护能力、教育方式、家庭环境等因素的审查将更趋精细化,家庭教育指导也将更多与心理辅导、社会工作、学校教育形成衔接。
下一步,推动家庭教育从“事后纠纷处置”转向“事前风险预防”,关键在于完善基层指导网络、强化家长法治与科学育儿培训、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转介机制,同时对严重失职失范行为依法追责,形成“守责有支持、失责有代价”的制度导向。
家庭教育从"家事"升级为"国事",这一转变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刻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是对现有司法实践的总结,更是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明确信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每一位父母和监护人都应当深刻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每一个司法机构都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每一个社会组织都应当主动参与其中。
只有当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真正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充满关爱的成长环境,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文明中国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