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证券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涉众范围广、损失核算复杂等特点,一旦发生往往牵涉大量中小投资者,纠纷处置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如何依法惩治违法的同时,更高效率、更低成本地实现投资者损失救济,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课题。 原因:从案件实践看,虚假陈述多与信息披露失真、内部治理失效以及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因素交织有关。部分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业绩压力、融资需求等驱动下,存在粉饰报表、选择性披露等动机;同时,投资者个人分散、信息不对称突出,单个投资者提起诉讼面临取证难、时间长、费用高等现实障碍。纠纷化解机制如果不能形成规模化、制度化供给,难以匹配“涉众性”的风险特征。 影响:司法端与市场端的最新进展显示,证券纠纷解决正从“单点救济”向“集约治理”转型。2025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先行判决,案件涉及4.3万余名投资者,判赔总额达7.7亿余元,受损获赔主体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该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形成实体审判结果的典型案件,发出对证券违法行为依法追责、对投资者权益依法保障的明确信号。 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继续拓展。2025年12月19日,沈阳中院发布公告,对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起诉后,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在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基础上,依法申请将案件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沈阳中院据此发布权利登记公告。该案成为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美尚生态案、金通灵案之后的第5单特别代表人诉讼,体现制度运行的规范化与可复制性。 除诉讼机制外,先行赔付也在持续落地。2025年12月30日,五矿证券公告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据披露,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2.1亿元,最终规模将根据完成有效申报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作相应调整。先行赔付作为证券法明确的多元化解路径之一,由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证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承诺,设立专项基金,与适格投资者磋商并争取达成民事和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先补偿、后追责”“先稳定、再治理”的效果。 对策:从制度设计看,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核心机制,有利于在不显著增加投资者个体负担的前提下,将分散权利集中表达、集中审理、集中裁判,降低维权门槛并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同时,该机制与行政监管、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形成衔接,推动监管与司法在事实认定、责任追究、损失救济等环节同向发力,增强对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威慑。 先行赔付则在诉讼之外提供了更具市场化、协商性的解决方案,特别适用于事实相对清晰、赔付意愿较强、希望尽快修复市场信心的情形。由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管理专项基金,能够在程序组织、申报审核、资金运行各上提供规范支持,避免赔付“碎片化”“无序化”,提高透明度与公信力。两类机制并行,有助于形成“司法裁判兜底+自愿赔付加速”的组合拳,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与市场稳定性。 前景:新“国九条”等政策部署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持续加大,标志性案件不断出现,将推动各方更强化合规底线和信息披露责任。预计下一阶段,监管与司法协同将更加注重前端预防与后端救济并重:一上,通过持续压实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责任,提升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完善权利登记、损失计算、和解履约、资金管理等配套安排,提高制度运行效率。随着典型案例的积累,市场对规则的可预期性将增强,投资者保护网络也将更加严密,进而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从金通灵案判决到锦州港案审理,从先行赔付实践到制度优化,我国资本市场正建立具有特色的投资者保护体系;这些探索不仅为全球证券法治提供借鉴,更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承诺落到实处。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将在平衡市场效率与公平上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