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讲个事儿,2009年上海一家公司招了个叫蔡某的人,结果到了2024年6月的时候,他因为迟到的问题被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把这个案子判了,支持公司把他辞退,说这事办得对。 这事儿闹得挺大,大家都在琢磨怎么平衡规矩跟人情。这员工蔡某在2009年进的公司,按公司的考勤记录看,他老是迟到。特别是2024年6月到7月这段时间,他迟到特别多,加起来有19次。公司看他老是这样,就依据内部规矩给他解除了合同。 蔡某不服气啊,打官司的时候找了一堆理由。他说自己就是晚了几分钟,可能是手机信号不好或者考勤系统有问题。他还说公司的电梯上下班高峰期太挤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再说了,他家里负担重,配偶没了、女儿有病、婆婆还得照顾,早上家务活一大堆。他觉得公司应该体谅一下。 公司那边反驳说,蔡某这不是一天两天的问题了,都迟到好几年了。管理层以前跟他谈过很多次话,给他改过的机会,但他还是老样子。公司认为他这是不遵守纪律、破坏秩序的行为。 法官仔细看了看双方的说法。关于迟到的原因,法官觉得电梯排队这事儿他早知道,完全可以早点出门避开;至于手机信号问题也没证据证明跟迟到有必然联系。对于家里的困难,法官同情他的处境,但也说了这不能成为不上班的理由;再说了蔡某也没证明他找公司商量过变通办法。 重点还是看公司辞退他合不合法。证据显示公司规章制度对考勤写得很清楚,也给员工看过了。发现问题后公司也找他谈过话、警告过他。记录上写着6月初他稍微改了改样子,但后来又恢复原样了。 法院觉得综合考虑他的频率、时间、警告情况还有后果来看,蔡某已经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而且公司对其他迟到的人也是一样管理的,没有偏袒他的情况。 所以一审二审都觉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没问题。这说明法律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管理权利的,也告诉员工得自觉守规矩。 这个案子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多一点人情味。法律定规矩的同时也希望双方互相理解商量个好办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