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监局优化境外药品审评机制 加速临床急需新药引进

问题:临床急需药品供给仍存在结构性短板,部分在境外已成熟应用的新药、罕见病用药在境内上市进程相对较慢,患者面临可及性不足、治疗选择有限等现实困难。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慢性病与肿瘤等重大疾病负担上升,以及罕见病诊疗体系逐步完善,临床对创新药、紧缺药的需求更加迫切,审批机制需要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速增效。

原因:一方面,新药研发全球化趋势明显,境外已上市药品往往积累了较为完整的临床证据和上市后安全性监测信息,但在不同人群、不同医疗体系下的获益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要求存在差异,需要科学评估跨地域数据的适用性。

另一方面,过去一些环节在检验时限、核查方式、沟通效率等方面仍有优化空间,尤其是罕见病药品因样品产量低、供应链复杂等因素,可能面临更高的时间成本与协调成本。

制度层面加快形成“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审评路径,有助于推动研发与审评资源更精准聚焦。

影响:此次公告的核心指向,是在坚持药品安全有效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审评审批效率,扩大患者受益面。

对患者而言,有望更早用上国际上已验证疗效与安全性的新药,尤其是罕见病等领域的治疗可及性将得到改善。

对医疗机构而言,临床用药选择更丰富,可在更充分证据支撑下开展规范化治疗和随访管理。

对产业与创新生态而言,政策鼓励在我国开展全球同步研发、同步申报,有利于提升国内临床研究能力与国际协同水平,推动创新成果在更短周期内实现转化,同时也将促进仿制药在满足临床急需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对策:公告提出多项针对性举措,体现了“综合施策、分环节提速”的改革思路。

一是拓宽优先审评审批覆盖面,强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企业在我国开展全球同步研发、同步申报上市;同时鼓励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原研药及仿制药在境内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释放“以需求牵引供给”的政策信号。

二是优化审评机制与沟通路径,允许申请人就境内外临床数据利用、优先审评、附条件申请等事项申请I类沟通交流,并提交境外上市支撑数据、上市后真实世界应用情况与安全性监测报告、跨种族/地域获益风险分析、进口上市后的风险控制计划等材料。

对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品种,明确药审中心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试验的决定;对符合豁免条件的品种,可直接提出上市许可申请,进一步提升路径清晰度与可预期性。

三是完善检验制度,突出罕见病药品特点。

对临床急需且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鼓励采取前置检验;并压缩注册检验时限:仅样品检验由60日缩短至40日,标准复核加样品检验由90日缩短至70日。

同时对样品量要求作出更具操作性的安排,对单批次产量极低的品种允许与检验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最少样品量,有利于降低“因样品难而延误”的风险。

四是优化注册核查方式,强调风险导向。

对纳入优先审评范围的品种,可根据风险统筹注册核查与上市后境外检查,灵活运用现场或远程检查等方式,在确保核查质量前提下提升监管效率。

五是持续畅通临时进口通道,尤其是进一步优化罕见病临时进口路径,提升通道效率,更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急需。

前景:从政策衔接看,公告与2018年发布的相关文件互为补充,原有遴选的三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继续有效,相关品种按既有政策仍可纳入优先审评范围;对不在名单内、但符合临床急需条件的品种,也打开了新的申报通道。

这种“保留存量、扩大增量”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形成更连续稳定的政策预期。

下一步,随着境内外临床数据的规范利用、风险管理计划的严格落实以及上市后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预计更多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药品将以更高效率进入国内市场。

同时,审评提速也对企业申报质量、临床证据完整性与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监管部门与行业需要在提高效率与严守底线之间持续寻求更优平衡。

药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商品。

国家药监局的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正是在新发展格局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创新驱动发展的具体体现。

通过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机制,加快临床急需药品的上市进度,我们不仅能够满足患者对救命药的渴望,也能够推动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这些政策的深入实施,更多国际先进药品将惠及国内患者,国内外医药创新也将在更加便利的环境中实现更深层次的融合与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