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对拓斯达科技出具警示函 涉五大类财务及内控违规问题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涉及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的违规问题。

这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又一次重要提示,也反映出当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的薄弱环节。

从具体违规情况看,拓斯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其一,营业收入核算存在时间性错误。

公司在2023年提前确认了796.86万元未达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收入,导致当年多确认利润238.29万元,相应影响了2024年的收入和利润数据。

其二,成本核算出现跨期错配。

2024年账面确认的403.69万元成本实际已于2023年完工,造成2023年少确认成本、多确认利润,2024年则出现相反情况。

其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

公司在2024年对某客户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时,未充分关注诉讼保全资金的权属情况,少计提坏账准备113.01万元,且对同一客户相同项目在不同年度采用了不同的计提政策。

其四,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之处。

2021年披露的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记载的需要置换的预先投入,与后续董事会审议并实际置换的金额不一致。

其五,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公司2023、2024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档案管理不到位,部分知情人知悉时间与报送记录不一致,甚至存在姓名错误的情况。

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出拓斯达在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上存在明显缺陷。

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丰礼对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周永冲对财务核算类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秘谢仕梅对内幕信息管理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秘全衡对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这表明公司管理层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方面存在不足,相关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从深层原因看,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问题往往源于多个方面。

一方面,部分公司对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理解和执行还不够深入,在复杂交易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偏差。

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力度不足,对财务数据的审核把关不够严格。

此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还需进一步提升,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够到位。

监管部门的警示函措施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广东证监局要求拓斯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并要求公司在30日内完成整改,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这既是对违规行为的纠正,也是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督促。

拓斯达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从公司业绩看,今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16.88亿元,虽然同比下降24.49%,但归母净利润为4933.65万元,同比增长446.75%,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3969.23%,显示公司经营基本面仍保持稳定。

这次监管措施的出现,更多是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要求,而非对其经营能力的否定。

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离不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也离不开上市公司对规则的敬畏和对责任的坚守。

监管措施的意义不仅在于纠偏,更在于推动企业把合规内化为治理能力。

对企业而言,越是在产业转型与市场波动叠加时期,越需要用严谨的核算、透明的披露和有效的内控来赢得长期信任;对市场而言,持续强化制度执行与责任追究,有助于守住公平底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