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笔数额巨大的婚外赠与,法院最终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受赠人返还1400余万元共同财产,有力维护了配偶方权益,也为类似纠纷的司法处理确立了明确标准。
问题的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边界。
根据案情,沈某与金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金某自2015年左右与陶某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并在此期间向陶某赠与了大额财产。
金某于2022年5月去世后,沈某及子女发现了这一情况,随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
这引出了一个根本性问题:一方配偶是否可以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从法律层面看,这涉及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一审法院认定,金某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
陶某需要返还1400余万元。
但陶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对案件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审视。
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具有原则性意义。
上海一中院认为,该赠与行为存在双重违法性。
其一,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大额财产,远超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范围,且未征得配偶同意,属于侵犯配偶财产权的行为。
其二,受赠人陶某系金某的婚外情对象,以婚外情为基础的大额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基本道德准则。
法院据此认定赠与行为整体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将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应用于婚姻财产领域。
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治社会的道德基础,涉及社会的基本价值判断。
法院通过否认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效力,既保护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道德底线。
从现实意义看,这一案例反映了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突出问题。
婚外情导致的财产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当事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或配偶信任,将共同财产大额转移,严重侵害配偶权益。
该判决明确了法律底线:配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因婚外情关系而单方面处分共同财产,更不能以赠与名义变相转移财产。
这对维护婚姻秩序、保护弱势方权益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中扣除了陶某向金某转回的540余万元,最终判决返还1400余万元。
这说明法院在认定赠与无效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实际交往情况,体现了司法的理性和人文关怀。
同时,法院强调了配偶权的优先性,在夫妻共同财产与第三人利益的平衡中,倾向于保护配偶方的权益。
此外,该案还涉及举证和证明问题。
沈某通过整理亡夫遗物发现了赠与事实,这提示配偶方在发现异常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同时,银行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书面证据对案件处理至关重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财产规则的稳定与道德底线的守护同样重要。
通过依法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效力、支持受损配偶追回共同财产,司法不仅回应了个案的公平正义,也向社会传递出清晰信号: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制度的价值不容以金钱交易与隐蔽转移来侵蚀。
推动家庭治理更透明、纠纷解决更依法,才能让法治成为守护家庭安宁与社会风尚的坚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