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随着行政管理活动日益复杂,行政争议类型不断增多,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过去,这种理解方式导致可诉范围较窄,审查对象难以全面。如今,行政机关的治理手段更加多样化,事实行为、行政不作为、协议履行等新型争议逐渐增多,如何司法审查中明确“审什么、怎么审、审到哪里”成为案件审理的新挑战。合法性审查既要防止权力滥用,也要避免司法过度干预行政,因此需要更清晰的规则来界定审查尺度与边界。 原因——制度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方向。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诉讼制度时,以“具体行政行为”界定受案范围,强调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的单方行政处置,而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目的是让制度先落地运行。进入新世纪后,行政管理工具更加丰富,司法解释通过明确排除事项间接拓宽了可诉行为,并将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与不作为纳入审查范围。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将“具体行政行为”调整为“行政行为”,不再拘泥于“具体—抽象”的划分,而是以权利是否受到实际影响为核心,推动受案范围向更包容的方向发展,为监督行政权提供了更大空间。 影响——此概念调整重塑了审查结构。司法实践中,合法性审查主要围绕几个关键维度展开:一是证据审查,重点关注事实认定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链是否完整,尤其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是法律适用审查,核查依据是否准确、层级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错引或漏引;三是程序审查,关注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性要求是否落实,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公正;四是职权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是否存在越权或变相处理民事争议等问题。此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审查与裁量权控制密切涉及的,司法既强调依法行政,也注重比例原则、合理原则及同案同罚的要求。 对策——完善合法性审查的关键在于将规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标准。一上,细化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推动行政机关执法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减少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导致的败诉风险。另一上,加强规范性文件与裁量基准的衔接管理,避免基层执法中依据分散、标准不一的问题。程序正当性应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保障,确保告知和听取意见真正发挥作用。职权边界需通过职责清单、权力清单和执法协同机制加以明确,减少推诿或越界行为。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应把握审查强度:对事实认定和程序合法保持严格标准,对涉及专业判断或政策选择的事项则进行审慎审查,形成有力但不越界的监督格局。 前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的功能正从个案纠错向规则塑造拓展。行政行为概念的广义化将促使行政机关更加注重依法决策和规范执法。司法审查也将通过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引导行政改进,推动争议在源头化解。围绕证据、程序、职权与裁量的制度完善,将提升社会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增强法治运行的稳定性。
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质是对权力运行是否合规、有据、依程序的系统检验。从“具体行政行为”到“行政行为”的调整,表明了以权利救济为导向的制度进步。未来,只有通过更清晰的规则、更严格的程序和更可核查的证据体系,才能确保每一次行政决定经得起法律和社会监督,实现治理效能与公平正义的统一。